第一条 为维护鹿寨文化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游览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大群众必须自觉维护广场秩序,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 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广场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鹿寨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广场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摊位规划、环卫保洁、绿化养护、地下人防工程监管。重大活动管理与审批、综合收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广场内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等公益或文体活动,须提前三天向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
第六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广场;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或位置擅自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第七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大理石板、喷泉、不锈钢栏杆等基础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
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向广场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五)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重大商业、娱乐活动需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体、娱乐等活动;占用广场进行商业、娱乐活动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要通过招标方式取得。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用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五)如有大型商业活动对环境卫生有影响的,应提前报告环卫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由环卫部门增加保洁和垃圾收集力度。
第十条 申请临时占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等;
(二)使用广场开展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活动,必须提交宣传、文化体育、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超过100人的活动,应提供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鹿寨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电费或水费。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广场管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依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依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广西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场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鹿寨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鹿寨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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