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幅度调整车辆停放服务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称,柳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价格上涨50元,但物业服务未提升,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经查实,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从原来的每月150元/辆调整到每月200元/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标准的10%(含)”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将收费标准调整到每月165元/辆,多收取的2464元费用通过顺延续费或退款等方式退还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并及时退款,违法情节轻微,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小区停车费是一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费用。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包容审慎原则,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本案的查处,将对其它物业服务公司在类似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08.消费者诉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两双运动鞋,实付金额420.1元。该商品宣传图页中表述为“假一赔十,官方正品”。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鞋子有刺鼻的味道,感觉和正品鞋不太一样,遂通过品牌官方内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双运动鞋为假货。消费者向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章某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的内容,属于章某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章某应依照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鉴定确认涉案商品与厂商公示资料特征不符。被告章某作为出卖人应对其所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系正品负有举证责任,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据此主张涉案商品系假冒品并据此要求章某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判决章某退还消费者货款420.1元,支付消费者货款十倍赔偿金4201元。
案例评析:
商品宣传图页标注“假一赔十”的字样,属于商家对于有意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的明确“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购买该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受该“要约”的约束。该承诺系商家为了促进交易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保存好证据(发票、宣传承诺、聊天记录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待续)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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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幅度调整车辆停放服务费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政府热线转办称,柳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价格上涨50元,但物业服务未提升,请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经查实,柳州市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机动车月票从原来的每月150元/辆调整到每月200元/辆,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汽车月票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原实际标准的10%(含)”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将收费标准调整到每月165元/辆,多收取的2464元费用通过顺延续费或退款等方式退还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并及时退款,违法情节轻微,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教育。
案例评析:
小区停车费是一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费用。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包容审慎原则,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通过本案的查处,将对其它物业服务公司在类似物业管理收费和服务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08.消费者诉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消费者在拼多多平台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两双运动鞋,实付金额420.1元。该商品宣传图页中表述为“假一赔十,官方正品”。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鞋子有刺鼻的味道,感觉和正品鞋不太一样,遂通过品牌官方内部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双运动鞋为假货。消费者向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返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章某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承诺“假一赔十”的内容,属于章某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章某应依照其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鉴定确认涉案商品与厂商公示资料特征不符。被告章某作为出卖人应对其所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系正品负有举证责任,其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据此主张涉案商品系假冒品并据此要求章某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判决章某退还消费者货款420.1元,支付消费者货款十倍赔偿金4201元。
案例评析:
商品宣传图页标注“假一赔十”的字样,属于商家对于有意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的明确“要约”,一旦消费者下单购买该商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受该“要约”的约束。该承诺系商家为了促进交易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时,应保存好证据(发票、宣传承诺、聊天记录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待续)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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