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19岁女子充当贩毒“中介”,未获利也获刑!

发布日期:2025-08-18 11:01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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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费用

只居间介绍贩卖毒品

也构成犯罪吗?

来看下面的案例

↓↓↓

案情回顾

小航(另案处理)和瑶瑶(19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一起吃饭时,瑶瑶的朋友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问瑶瑶是否有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渠道,瑶瑶本想拒绝,小航却怂恿瑶瑶联系自己贩卖“电子烟”的哥们儿陈某(另案处理)。

经瑶瑶从中联系,李某和陈某达成交易约定,同时李某要求瑶瑶本人到现场交易。因距离较远,双方分别开车到所在地的中间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境内的某高速路口进行第一次交易。

李某觉得“货”不错,几天后又联系瑶瑶要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双方约定再到“老地方”交易。某日凌晨,双方到达万载高速口后,陈某和小航要瑶瑶带“电子烟”去李某车上交易,交易时瑶瑶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瑶瑶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瑶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知是出卖毒品

还为贩毒者介绍买毒人

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

促成毒品交易的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提醒大家

要提高识毒、防毒、

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切勿以身试法

否则追悔莫及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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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8 11:01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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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航(另案处理)和瑶瑶(19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一起吃饭时,瑶瑶的朋友李某(另案处理)打电话问瑶瑶是否有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渠道,瑶瑶本想拒绝,小航却怂恿瑶瑶联系自己贩卖“电子烟”的哥们儿陈某(另案处理)。

经瑶瑶从中联系,李某和陈某达成交易约定,同时李某要求瑶瑶本人到现场交易。因距离较远,双方分别开车到所在地的中间点、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境内的某高速路口进行第一次交易。

李某觉得“货”不错,几天后又联系瑶瑶要求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双方约定再到“老地方”交易。某日凌晨,双方到达万载高速口后,陈某和小航要瑶瑶带“电子烟”去李某车上交易,交易时瑶瑶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瑶瑶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瑶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知是出卖毒品

还为贩毒者介绍买毒人

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

促成毒品交易的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提醒大家

要提高识毒、防毒、

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切勿以身试法

否则追悔莫及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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