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风险隐患,筑牢安全底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整治电动自行车市场乱象,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件,警示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安全选购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柳北区金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金成电动车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座位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图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改装了2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改装部位均为:1.将原座位更换成长度为55cm、宽度为20cm的座位;2.将锂电池专用线改装成铅酸电池专用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座位的行为。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恢复上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出厂配置,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融安县绿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融安县绿色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照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广西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辆绿源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4209Z,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8日)并对外销售。涉案两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鱼峰区张长科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0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张长科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4辆在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2025年1月8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台铃”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开始营业,至检查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台铃”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鹿寨县顺华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顺华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8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加长,经测量均大于500mm,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且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见有标价签,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经查实,上述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空配(不含电池)车架后,将原装电动自行车鞍座自行改装为加长鞍座,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改装的加长鞍座长度均大于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尺寸限值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且改装后其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柳城县小周电动车配件总汇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小周电动车配件总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59Z)存在非法改装嫌疑。经送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显示上述车辆均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问题,违反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关于蓄电池防篡改的技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如改装电池、解除限速、加装电机/控制器/外设蓄电池托架等)看似提升“性能”,实则隐患巨大:这些行为极大增加车辆自燃、爆炸、失控风险,严重危及驾乘者及他人安全,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一旦发生事故,改装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警示经营者】
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坚决杜绝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及销售超标、不合规产品。配合执法、积极整改可降低法律风险。
【提醒消费者】
购买和使用非法改装或不合规产品,自身权益难以保障且安全隐患极高。应理智选择合法商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具备CCC认证证书和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注意查验产品信息,拒绝非法改装车辆,共同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安全出行。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打击制造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监管和危害宣传,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新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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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为有效遏制此类风险隐患,筑牢安全底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整治电动自行车市场乱象,查办了一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件,警示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安全选购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柳北区金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柳北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金成电动车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座位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图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封,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改装了2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改装部位均为:1.将原座位更换成长度为55cm、宽度为20cm的座位;2.将锂电池专用线改装成铅酸电池专用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座位的行为。柳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恢复上述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出厂配置,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融安县绿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融安县绿色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照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从广西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2辆绿源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4209Z,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8日)并对外销售。涉案两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鱼峰区张长科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0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对张长科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4辆在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2025年1月8日,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台铃”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开始营业,至检查时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台铃”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的行政处罚。
鹿寨县顺华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顺华电动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8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加长,经测量均大于500mm,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且店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见有标价签,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经查实,上述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空配(不含电池)车架后,将原装电动自行车鞍座自行改装为加长鞍座,并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改装的加长鞍座长度均大于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尺寸限值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且改装后其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柳城县小周电动车配件总汇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小周电动车配件总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59Z)存在非法改装嫌疑。经送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显示上述车辆均存在“外设蓄电池托架”问题,违反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关于蓄电池防篡改的技术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且社会危害性较低,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如改装电池、解除限速、加装电机/控制器/外设蓄电池托架等)看似提升“性能”,实则隐患巨大:这些行为极大增加车辆自燃、爆炸、失控风险,严重危及驾乘者及他人安全,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一旦发生事故,改装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警示经营者】
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及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坚决杜绝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及销售超标、不合规产品。配合执法、积极整改可降低法律风险。
【提醒消费者】
购买和使用非法改装或不合规产品,自身权益难以保障且安全隐患极高。应理智选择合法商家,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具备CCC认证证书和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注意查验产品信息,拒绝非法改装车辆,共同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安全出行。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打击制造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监管和危害宣传,不断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新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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