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重判!向青少年贩卖“上头电子烟”,这两人获刑六年余→

发布日期:2025-12-13 10:10
来源:中国禁毒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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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毒贩转而瞄向近年来流行的电子烟,在其中添加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伪装成“上头电子烟”,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极易中招!

近日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涉“上头电子烟”案件

基本案情

2024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韦某某在贺州市某出租房等地多次向李某A、唐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李某、韦某某还通过未成年人周某某将毒品依托咪酯贩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0243月某日凌晨,李某容留未成年人郑某某、李某A、唐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

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还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李某应予以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韦某某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同时,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诱惑、利用,甚至沦为毒品犯罪“工具人”。广大青少年应谨慎交友,拒绝诱惑,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来源:广西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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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3 10:10 来源:中国禁毒微信号

随着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毒贩转而瞄向近年来流行的电子烟,在其中添加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伪装成“上头电子烟”,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极易中招!

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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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上头电子烟”案件

基本案情

2024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韦某某在贺州市某出租房等地多次向李某A、唐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李某、韦某某还通过未成年人周某某将毒品依托咪酯贩卖给张某,从中获利。20243月某日凌晨,李某容留未成年人郑某某、李某A、唐某某在其出租房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裁判结果

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韦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还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李某应予以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韦某某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同时,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诱惑、利用,甚至沦为毒品犯罪“工具人”。广大青少年应谨慎交友,拒绝诱惑,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来源:广西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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