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7-08 11:12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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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在自然界中松材线虫的传播主要依赖媒介昆虫——松墨天牛传播,天牛通过取食健康木补充营养来传播线虫,也可以通过在衰弱木和死亡的松树上产卵来传播线虫。松材线虫病具有传播途径多、发病部位隐蔽、发病速度快、潜伏时间长、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属我国重大外来入侵种,已被我国列入对内、对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目前,我县已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7号)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普查和疫木监管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预防和除治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并对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林木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村集体组织等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专业除治队伍的除治工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砍伐松材线虫病疫木和擅自捡拾疫区内病死松枝、染疫松树枝桠作他用。

五、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调入未经除害处理、无检验证书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外调进入我县境内的松木材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实行检疫报告和必要时进行检疫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线电缆等设备使用后要立即将木托盘等松木质包装材料统一回收,并集中焚烧处理,不得散落野外或交由他人处理。

七、严禁在疫区内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和储存疫木及其制品。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感染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八、严禁工程建设中调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松木的电缆盘、光缆盘、木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木制品。

九、对私自使用疫木造成重大疫情或引起重大疫情隐患且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向鹿寨县林业局报告。(电话:0772307022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鹿寨县林业局

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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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08 11:12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松材线虫病,又称松树萎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在自然界中松材线虫的传播主要依赖媒介昆虫——松墨天牛传播,天牛通过取食健康木补充营养来传播线虫,也可以通过在衰弱木和死亡的松树上产卵来传播线虫。松材线虫病具有传播途径多、发病部位隐蔽、发病速度快、潜伏时间长、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属我国重大外来入侵种,已被我国列入对内、对外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目前,我县已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7号)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疫情普查和疫木监管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预防和除治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并对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林木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村集体组织等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专业除治队伍的除治工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砍伐松材线虫病疫木和擅自捡拾疫区内病死松枝、染疫松树枝桠作他用。

五、禁止使用带有松材线虫病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调入未经除害处理、无检验证书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外调进入我县境内的松木材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实行检疫报告和必要时进行检疫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线电缆等设备使用后要立即将木托盘等松木质包装材料统一回收,并集中焚烧处理,不得散落野外或交由他人处理。

七、严禁在疫区内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和储存疫木及其制品。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感染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八、严禁工程建设中调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松木的电缆盘、光缆盘、木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木制品。

九、对私自使用疫木造成重大疫情或引起重大疫情隐患且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向鹿寨县林业局报告。(电话:07723070228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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