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规明确将游泳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定职责,标志着广西防溺水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的职责边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等。

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了监护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溺水危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再次提醒
↓↓↓
务必教育孩子
自觉远离野外河道、池塘沟渠
以及缺少安全防护的公园景观水域
严禁私自靠近水边嬉戏捞鱼
更不要下水玩水
严防溺水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八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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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规明确将游泳技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定职责,标志着广西防溺水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原则、有关方面职责、宣传引导、游泳场所建设、场景式教学、预防和救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

《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若干规定》明确了中小学校的职责边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等。

同时,《若干规定》还明确了监护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溺水危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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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远离野外河道、池塘沟渠
以及缺少安全防护的公园景观水域
严禁私自靠近水边嬉戏捞鱼
更不要下水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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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八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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