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上海发布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日期:2024-12-24 09:57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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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叶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2-氨基茚满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实验室制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龚某某,男,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秦某某,男,丙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3月,被告人龚某某经营的乙公司接到境外订单后,委托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甲公司生产5公斤2-氨基茚满盐酸盐。同年4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将其制作的试验品0.16克、0.39克(均检出2-氨基茚满成分)邮寄至上海市某检测公司用于结构鉴定。同年420日,被告人叶某某至被告人秦某某的丙公司实验室内进行2-氨基茚满生产试验。至2020424日,被告人叶某某共制造2-氨基茚满含量为0.69%的液体12225.08克、2-氨基茚满含量为10.06%的液体12282.87克。

2023625日,经二审裁判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某某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2-氨基茚满和2-氨基茚满盐酸盐,均属于国家管制的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企业在开展相关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等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审批或备案,保证自身行为具有合法目的,同时从注册备案、研发生产、仓储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加强对人、物、场所的管理,做到操作留痕、流向清晰,以更高的风险意识和自身建设,严格涉毒物质、设备、场所的全要素管理。

案例五:刘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关键词】

合成大麻素情节严重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刘某某多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内含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20217月刘某某先后三次以人民币1250元、750元、1200元的价格,以微信收款、跑腿、闪送送货的方式向本市买家赵某某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经鉴定,赵某某头发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202184日,刘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方式贩卖一支“上头电子烟”给浙江省杭州市买家李某。经鉴定,该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重量为0.389克。

2022123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刘某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2023222日,某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刘某某提出上诉。2023620日,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成本很低,获取容易,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自202171日起,我国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保健品等物品的行为均触犯刑法。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利用“网络跑腿”的新型贩运方式,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协同强化新型毒品的社会化防控。

案例六:王某某贩卖“蓝精灵”案

【关键词】

麻精药品“蓝精灵” 氟硝西泮

【基本案情】

201982017时许,胡某某(另处)通过他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求购“蓝精灵”(氟硝西泮片剂的俗称,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王某某针对胡某某提出的“如何才能上头”告知了服用方法,并要求胡某某为了安全关闭手机号搜索微信功能,最终与胡某某约定以一盒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当晚22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快递寄件信息。同年826日,胡某某收到从日本寄出的“蓝精灵”一盒(已缴获,共计100粒,净重20.74克,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201992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主要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氟硝西泮2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连同涉案毒品一并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蓝精灵”又叫氟硝西泮,有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显著,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是一起境内交易,境外寄递销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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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上海发布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12-24 09:57 来源:中国禁毒

案例四:叶某某等三人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

2-氨基茚满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实验室制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男,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龚某某,男,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秦某某,男,丙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3月,被告人龚某某经营的乙公司接到境外订单后,委托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甲公司生产5公斤2-氨基茚满盐酸盐。同年4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将其制作的试验品0.16克、0.39克(均检出2-氨基茚满成分)邮寄至上海市某检测公司用于结构鉴定。同年420日,被告人叶某某至被告人秦某某的丙公司实验室内进行2-氨基茚满生产试验。至2020424日,被告人叶某某共制造2-氨基茚满含量为0.69%的液体12225.08克、2-氨基茚满含量为10.06%的液体12282.87克。

2023625日,经二审裁判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某某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2-氨基茚满和2-氨基茚满盐酸盐,均属于国家管制的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企业在开展相关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等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主动审批或备案,保证自身行为具有合法目的,同时从注册备案、研发生产、仓储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加强对人、物、场所的管理,做到操作留痕、流向清晰,以更高的风险意识和自身建设,严格涉毒物质、设备、场所的全要素管理。

案例五:刘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关键词】

合成大麻素情节严重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刘某某多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内含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20217月刘某某先后三次以人民币1250元、750元、1200元的价格,以微信收款、跑腿、闪送送货的方式向本市买家赵某某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经鉴定,赵某某头发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202184日,刘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方式贩卖一支“上头电子烟”给浙江省杭州市买家李某。经鉴定,该电子烟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重量为0.389克。

20221230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刘某某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2023222日,某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刘某某提出上诉。2023620日,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成本很低,获取容易,能产生强烈的兴奋致幻效果。自202171日起,我国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保健品等物品的行为均触犯刑法。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利用“网络跑腿”的新型贩运方式,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协同强化新型毒品的社会化防控。

案例六:王某某贩卖“蓝精灵”案

【关键词】

麻精药品“蓝精灵” 氟硝西泮

【基本案情】

201982017时许,胡某某(另处)通过他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求购“蓝精灵”(氟硝西泮片剂的俗称,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王某某针对胡某某提出的“如何才能上头”告知了服用方法,并要求胡某某为了安全关闭手机号搜索微信功能,最终与胡某某约定以一盒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当晚22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快递寄件信息。同年826日,胡某某收到从日本寄出的“蓝精灵”一盒(已缴获,共计100粒,净重20.74克,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201992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主要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氟硝西泮2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连同涉案毒品一并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蓝精灵”又叫氟硝西泮,有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显著,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是一起境内交易,境外寄递销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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