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大学生杨某某吸食曲马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曲马多在校大学生麻精药品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某系大学在校学生,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将涉嫌吸毒的申请人予以传唤并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本市某区某大学城某寝室,以口服方式吸食复方曲马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申请人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同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上述时间上述地址,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随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复议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称,复方曲马多并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也不具有成瘾性,依法不能认定为毒品。申请人系因长年生理疼痛,在不知情、被诱骗的情况下,误食了室友给的复方曲马多片,并且其在后续痛经的治疗中,医生也开具了曲马多类药物。
经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服用的复方曲马多虽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中的精神类药品,但其主要成分盐酸曲马多系该文中所列明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的盐类形态。以吸食曲马多为目的而滥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实质构成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系基于缓解不开心及好奇的原因,从案外人赵某某处先后四次购买复方曲马多服用,每次超量服用,足以证明其主动吸食曲马多的主观故意。申请人提交了有痛经病史以及其被查处后以痛经为由至门诊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的证据材料,但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摄入复方曲马多系基于正常医治需要,且申请人所述其在宿舍吸食复方曲马多的时间同其提交的有关痛经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表明的痛经时间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难以认定申请人吸食复方曲马多系正常医治需要。故复议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通过吸食复方曲马多而摄入曲马多以寻求快感的主动吸食毒品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学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本案审查期间,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尚未将曲马多复方制剂明确列入其中,故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所在。随着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不仅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药品成瘾性提高警惕,要正确区分药品和毒品的属性,增强辨别能力和法治理念。
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区戒毒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思诺思”酒石酸唑此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下属某派出所对由申请人胡某吸毒一案进行核查并予以受案登记。同日民警传唤申请人至某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在没有正规医院治疗处方单情况下,在本市某区某路某弄内服用“思诺思”进行吸毒。经被申请人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尿样进行检测,其被采集的头发距根部3cm段中检出唑此坦成分,尿液中未检出唑吡坦成分。又经上海康平医院认定,申请人存在服用唑吡坦成分成瘾。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并于同日向其送达。现申请人不服,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
【复议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过量服用“思诺思”药品是否可构成吸毒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其经医院诊断后服用“思诺思”,尿液检验中并没有检测出药物成分,不存在成瘾依赖。如认定其成瘾,会使其后续不敢服用此类药物,对其生活和健康造成困扰。对此复议机关认为,第一,“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构成吸毒违法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办案阶段和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均未能提供既往病史和就诊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第二,即使申请人尿液中未检出唑吡坦成分,通过毛发进行检测同样合法有效。第三,如果申请人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就医,可以有效避免相关顾虑。故申请人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思诺思”含有的唑吡坦成分属于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偶发性、暂时性和慢性失眠症,长期滥用会导致用药依赖、意识损伤,甚至肝、肾功能不全等严重后果,其非法贩卖和使用行为均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惩处。对于此类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特性的药物,区分“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合理的医疗目的进行使用。对于广大青少年和失眠患者而言,应当在树立“禁毒”观念的同时,通过正规医疗途径获取药物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服用。非经合法途径获取药物的行为,不仅可能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同样也会触碰法律的红线。
(来源:上海禁毒)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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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大学生杨某某吸食曲马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曲马多在校大学生麻精药品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某系大学在校学生,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将涉嫌吸毒的申请人予以传唤并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本市某区某大学城某寝室,以口服方式吸食复方曲马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申请人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同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上述时间上述地址,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随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复议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称,复方曲马多并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也不具有成瘾性,依法不能认定为毒品。申请人系因长年生理疼痛,在不知情、被诱骗的情况下,误食了室友给的复方曲马多片,并且其在后续痛经的治疗中,医生也开具了曲马多类药物。
经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服用的复方曲马多虽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中的精神类药品,但其主要成分盐酸曲马多系该文中所列明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的盐类形态。以吸食曲马多为目的而滥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实质构成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系基于缓解不开心及好奇的原因,从案外人赵某某处先后四次购买复方曲马多服用,每次超量服用,足以证明其主动吸食曲马多的主观故意。申请人提交了有痛经病史以及其被查处后以痛经为由至门诊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的证据材料,但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摄入复方曲马多系基于正常医治需要,且申请人所述其在宿舍吸食复方曲马多的时间同其提交的有关痛经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表明的痛经时间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难以认定申请人吸食复方曲马多系正常医治需要。故复议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通过吸食复方曲马多而摄入曲马多以寻求快感的主动吸食毒品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学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本案审查期间,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尚未将曲马多复方制剂明确列入其中,故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所在。随着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不仅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药品成瘾性提高警惕,要正确区分药品和毒品的属性,增强辨别能力和法治理念。
案例十一:胡某不服社区戒毒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思诺思”酒石酸唑此坦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下属某派出所对由申请人胡某吸毒一案进行核查并予以受案登记。同日民警传唤申请人至某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在没有正规医院治疗处方单情况下,在本市某区某路某弄内服用“思诺思”进行吸毒。经被申请人委托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尿样进行检测,其被采集的头发距根部3cm段中检出唑此坦成分,尿液中未检出唑吡坦成分。又经上海康平医院认定,申请人存在服用唑吡坦成分成瘾。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并于同日向其送达。现申请人不服,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
【复议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过量服用“思诺思”药品是否可构成吸毒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其经医院诊断后服用“思诺思”,尿液检验中并没有检测出药物成分,不存在成瘾依赖。如认定其成瘾,会使其后续不敢服用此类药物,对其生活和健康造成困扰。对此复议机关认为,第一,“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构成吸毒违法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办案阶段和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均未能提供既往病史和就诊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第二,即使申请人尿液中未检出唑吡坦成分,通过毛发进行检测同样合法有效。第三,如果申请人通过合法正规途径就医,可以有效避免相关顾虑。故申请人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思诺思”含有的唑吡坦成分属于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偶发性、暂时性和慢性失眠症,长期滥用会导致用药依赖、意识损伤,甚至肝、肾功能不全等严重后果,其非法贩卖和使用行为均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和惩处。对于此类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特性的药物,区分“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合理的医疗目的进行使用。对于广大青少年和失眠患者而言,应当在树立“禁毒”观念的同时,通过正规医疗途径获取药物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服用。非经合法途径获取药物的行为,不仅可能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同样也会触碰法律的红线。
(来源:上海禁毒)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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