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名额分配和少数民族选举问题
(一)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贯彻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县人大代表名额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乡人大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不再变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1.县、乡代表名额分配办法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我县代表名额为 212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 名代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可以另加代表总名额的5%。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选区,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每个选区分配1-3名代表。
(二)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认真研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依法选举产生各少数民族代表。
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各该级人大都必须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也要有代表一人。
二、关于直接选举的有关问题
(一)选民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是驻地在乡镇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驻地在市区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此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选民参加本辖区内选区的选举。
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选民,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产生人大代表的法定基本单位,也是测定选举是否合法的计量单位。因此,在确定选区范围时,要依据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状况和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地划分选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选区划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原则。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各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根据这一规定,选区划分:一是农村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二是城市选区以居住区划分为主,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补充,逐步过渡到完全按居住区划分,以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
2.平等原则。选举法修改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的数量和大小都会有一定的变化。选举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需要注意的是,在选区划分时,无论是城镇各选区还是农村各选区,都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来划分。
3.便于组织选举工作和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原则。选区是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鉴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为了便于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产生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产生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既要分别划分,又要使之相互联系。大选区为产生县级人大代表,小选区为产生乡级人大代表。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选举权利的公民能够依法参加选举,防止没有选举权利的人参加选举。所以,我们要严格依照选举法、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搞好选民登记工作。
1.依法确认选民资格
(1)选民资格的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三是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属于下列人员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医疗部门或者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参加选举。
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而属于下列人员的应当准予登记: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2.选民登记方法
(1)选民登记的要求。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因此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去掉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2)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一是选民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二是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三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参加其所在的选区登记。
(3)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根据中发〔2011〕4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流动人员参加选举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①对水利库区移民和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农民,因结婚而改变居住地的人员,建议把他们的户口转到居住地,在居住地进行登记;
②对人户分离的外出务工经商、下岗、失业、拆迁户和离退休人员等选民,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③对在外地已购买住房定居,但户口仍在原籍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选民,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④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原居住地所在选区应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原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如果确实查不到其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一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二是代表候选人提名前,要向选民讲清提名的具体方法、结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三是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四是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以及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五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分别推荐,分别公布名单,但要同步进行;六是在同一次选举中,在一个选区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为另一个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2)代表候选人的结构和素质要求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注意合理的比例结构。在具体操作中,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发〔201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努力使代表在整体上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和良好的素质。
一是在提名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阶段,要大力宣传各级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对人大代表性质的认识;向选民介绍代表当选的有关条件,引导选民推荐符合条件的代表候选人;重视发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作用,提出符合代表结构的候选人。
二是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代表结构比例上,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65%,妇女代表不低于25%,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意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三是要克服只注重代表的结构比例,忽视代表整体素质的偏差。有的为了达到代表的结构比例,把一些履职能力差、缺乏群众基础、缺乏为民办事热情,甚至不想当代表的人选为代表,从而未能充分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也违背了代表结构合理化的初衷,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结构比例和整体素质都要统筹兼顾。
四是要注意推荐那些具有专业型、知识型,热衷于人大工作的人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聚集各方面专业知识人才的权力机关,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各级人大的地位和增强其作用。
五是除工作需要外,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之间尽量不要交叉。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4)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后,要复核是否符合10人以上联名,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等。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二是提名推荐候选人,都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笔迹一样的不行)。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内送交选区选举工作组,由选举工作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2.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民意,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以保证按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要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将进一步协商出的名单下发并再次征求意见。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如果被提名者表示不愿意当代表候选人的,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通过酝酿、讨论、协商后,确实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预选。
(五)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1.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在直接选举中,包括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以及代表候选人本人;在间接选举中,包括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代表。
2.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问题,要根据选区的具体情况和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全面、客观公正。一是可以采取在选区内发放和张贴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政治表现、业务专长等基本情况;二是也可以利用广播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到选区与选民见面,面对面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使选民更加感性地认识代表候选人。通过多种渠道让选民更多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使选民对候选人知人、知名、知情,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
3.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这次选举法修改,加大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要把握好一个时间、三种形式、四个步骤:
(1)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依照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规定,如果选举委员会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必须安排在选举日之前进行,具体时间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比如在城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可以召开选民大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二是召开选区骨干、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等具有代表性的选民代表会议,让代表候选人与他们见面,并通过他们在选区内更加广泛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三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负责人带着代表候选人直接到单位、部门、村、农户等进行走访。
(3)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和要求进行:
第一,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由选举工作组或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按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笔划为序,逐一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代表候选人的发言,按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笔划为序进行。
第三,代表候选人发言结束后,由选民或选民代表向代表候选人提出问题、意见和要求。
第四,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或意见、要求时,要客观、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表态。
(六)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选举活动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环节,我们务必要认真组织好选民进行投票选举,确保选举代表工作顺利完成。
1.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1)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提高参选率,确保选举成功。
(2)选好配强有关工作人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程序进行选举。
2.投票选举的方式
(1)统一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县、乡两级应确定为同一个选举日,同时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
(2)确定投票形式。选民投票的形式有三种: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或者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采用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流动票箱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投票,事先都要告知选民,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应注意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是及时向选民发出投票选举通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二是对本选区直接参加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帮助在外打工、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四是及时公布选民补正榜。五是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如草拟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主持人的讲话稿、拟定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办法等相关材料,印制选票,制作票箱,准备好必备用品,布置好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会场以及与公安部门商定投票选举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4.投票选举的程序
(1)投票站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投票站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上岗,检查票箱后加封。
②监票人员、计票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审查到投票站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的身份,清点选票,分发选票,并在选民证或选民登记册上注明选票已发。领取委托票必须同时出示委托选民的选民证和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发放选票。
③选民填写选票、投票。为使选民填写选票不受干扰,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同时,可以另外设立选票代写处,为文盲选民代填选票。
④选民到站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收回的选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如果选民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数,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
⑤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密封票箱,在监票人的监护下,送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⑥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投票站投票情况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⑦在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向本选区的选民公布计票结果。
⑧选区计票结果由选区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
(2)选举大会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选举工作人员全部上岗,清点到会选民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并报告选举大会负责人。
②选区负责人向选民汇报本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宣读选举委员会关于大会主持人的委托书,宣读选举大会的注意事项。大会主持人一般由本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担任。
③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现有人数、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宣读应选人大代表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到主席台与选民见面,但不得作介绍、宣传。
④由选举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一般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选区工作组在选民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预先提出名单。选举大会通过名单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实大会选民人数,当场检查票箱,然后加封。
⑤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式样,介绍如何领取选票,如何填写选票,包括如何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以及投票顺序等情况。
⑥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领取选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发放选票。发放选票时要有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查验选民证、将选票发放到选民手中,并在选民证、选民册上注明已领取选票的符号。
⑦选民填写选票、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填写,但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选民填写好选票后,按照规定秩序投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对收回选票进行清点,如果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定选举有效。
⑧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并填写计票结果表交大会主持人。
⑨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同时,主持人和监票人对计票结果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3)流动投票箱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每个流动票箱均应经监票人检查后加封、上锁,钥匙应交总监票人保管。每个流动票箱须配备1至2名选举工作人员和2名监票人。
②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③选民填写选票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选民填写完选票后,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④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4)对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要求
①无论是召开选举大会还是设立投票站,都应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都应在秘密写票处内填写选票。
②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无论是选举工作人员还是其他选民,都不得干扰选民填写选票。
5.再次投票
(1)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2)再次投票应当尽早举行,如果拖延时间较长,新满18周岁、具备选举资格的选民就会增加,必须进行补充登记,这样就会增加选举成本。再次投票选举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3)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代表候选人当选。
6.重新投票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这次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组织重新投票时,以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7.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的概念。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
(2)另行选举的原则。另行选举必须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确定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以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为顺序,按照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个别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他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但均未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没有当选。遇到这种情况,在另行选举中,应当将该选民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在候选人名单上,与第一次投票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4)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在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如果候选人经过两轮选举,仍未当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候选人,另行选举。
(七)代表资格的确认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如果确定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还要将选举结果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选区的选民人数和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票数;四是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五是选举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六是当选代表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对确认当选资格有效的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发给代表证书,并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三、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除了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激发选民和代表参与选举热情,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以外,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一)要严格遵守九个法定时间
依照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务必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的法定时间。
(1)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岁。(2)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在选举日20天前。(3)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日15天前。(4)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在选举日7天前。(5)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日前,选举日停止宣传。(6)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在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民登记前公布。(7)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时间(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8)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公布前;在初步候选人公布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前。(9)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时间,在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第一 次代表大会。法定人数,直接选举的,选民过全体选民半数参加选举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一半当选,间接选举,代表过全体半数参加选举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当选)
(二)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实行差额选举,能够较好地体现选民和代表的意愿,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择优选举;有利于选民和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在选举中,必须严格依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选民委托投票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代为投票时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应遵循四个要求:一是委托应以书面(传真也视为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应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四)驻军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选举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定。”
驻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规定: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根据选举法和驻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选举驻军代表,不能认为驻军人员少就放到地方来一起选举,或者变通放到地方来选举,都是不对的,是违法的。至于当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各驻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方式、程序以及罢免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要加强与驻军的联系和沟通;选举解放军代表的具体事宜,由驻军组织实施。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驻桂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能参加解放军的选举。
(五)要依照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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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名额分配和少数民族选举问题
(一)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贯彻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县人大代表名额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乡人大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不再变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1.县、乡代表名额分配办法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我县代表名额为 212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 名代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可以另加代表总名额的5%。
2.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办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选区,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每个选区分配1-3名代表。
(二)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要认真研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依法选举产生各少数民族代表。
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各该级人大都必须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也要有代表一人。
二、关于直接选举的有关问题
(一)选民参加选举的范围
一是驻地在乡镇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驻地在市区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此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选民参加本辖区内选区的选举。
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选民,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产生人大代表的法定基本单位,也是测定选举是否合法的计量单位。因此,在确定选区范围时,要依据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状况和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及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地划分选区,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选区划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原则。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各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根据这一规定,选区划分:一是农村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二是城市选区以居住区划分为主,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补充,逐步过渡到完全按居住区划分,以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
2.平等原则。选举法修改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的数量和大小都会有一定的变化。选举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需要注意的是,在选区划分时,无论是城镇各选区还是农村各选区,都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来划分。
3.便于组织选举工作和方便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原则。选区是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鉴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为了便于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产生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和产生乡级人大代表的选区既要分别划分,又要使之相互联系。大选区为产生县级人大代表,小选区为产生乡级人大代表。
(三)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有选举权利的公民能够依法参加选举,防止没有选举权利的人参加选举。所以,我们要严格依照选举法、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搞好选民登记工作。
1.依法确认选民资格
(1)选民资格的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三是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属于下列人员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医疗部门或者经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参加选举。
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而属于下列人员的应当准予登记: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2.选民登记方法
(1)选民登记的要求。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因此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去掉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2)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一是选民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二是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三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参加其所在的选区登记。
(3)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根据中发〔2011〕4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流动人员参加选举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①对水利库区移民和扶贫异地安置点的农民,因结婚而改变居住地的人员,建议把他们的户口转到居住地,在居住地进行登记;
②对人户分离的外出务工经商、下岗、失业、拆迁户和离退休人员等选民,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③对在外地已购买住房定居,但户口仍在原籍的,或者从原居住地迁出户口但未在现居住地落户的选民,在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④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原居住地所在选区应尽量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原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如果确实查不到其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四)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一是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在选民名单公布后进行;二是代表候选人提名前,要向选民讲清提名的具体方法、结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三是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四是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以及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五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分别推荐,分别公布名单,但要同步进行;六是在同一次选举中,在一个选区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为另一个选区的代表候选人。
(2)代表候选人的结构和素质要求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注意合理的比例结构。在具体操作中,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发〔201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相应的组织工作,努力使代表在整体上有合理的比例结构和良好的素质。
一是在提名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阶段,要大力宣传各级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权利和义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对人大代表性质的认识;向选民介绍代表当选的有关条件,引导选民推荐符合条件的代表候选人;重视发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作用,提出符合代表结构的候选人。
二是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在代表结构比例上,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65%,妇女代表不低于25%,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意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三是要克服只注重代表的结构比例,忽视代表整体素质的偏差。有的为了达到代表的结构比例,把一些履职能力差、缺乏群众基础、缺乏为民办事热情,甚至不想当代表的人选为代表,从而未能充分体现广大选民的意愿,也违背了代表结构合理化的初衷,使代表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结构比例和整体素质都要统筹兼顾。
四是要注意推荐那些具有专业型、知识型,热衷于人大工作的人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为聚集各方面专业知识人才的权力机关,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各级人大的地位和增强其作用。
五是除工作需要外,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之间,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之间尽量不要交叉。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数。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4)提名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选民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后,要复核是否符合10人以上联名,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等。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二是提名推荐候选人,都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笔迹一样的不行)。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内送交选区选举工作组,由选举工作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2.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一项十分重要、细致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民意,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以保证按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选区的选民小组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要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将进一步协商出的名单下发并再次征求意见。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后,如果被提名者表示不愿意当代表候选人的,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通过酝酿、讨论、协商后,确实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预选。
(五)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及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1.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在直接选举中,包括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以及代表候选人本人;在间接选举中,包括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代表。
2.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形式。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问题,要根据选区的具体情况和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做到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全面、客观公正。一是可以采取在选区内发放和张贴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政治表现、业务专长等基本情况;二是也可以利用广播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到选区与选民见面,面对面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使选民更加感性地认识代表候选人。通过多种渠道让选民更多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使选民对候选人知人、知名、知情,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必须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
3.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这次选举法修改,加大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要把握好一个时间、三种形式、四个步骤:
(1)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依照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规定,如果选举委员会要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必须安排在选举日之前进行,具体时间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比如在城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可以召开选民大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二是召开选区骨干、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等具有代表性的选民代表会议,让代表候选人与他们见面,并通过他们在选区内更加广泛地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三是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负责人带着代表候选人直接到单位、部门、村、农户等进行走访。
(3)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和要求进行:
第一,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由选举工作组或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按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笔划为序,逐一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代表候选人的发言,按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笔划为序进行。
第三,代表候选人发言结束后,由选民或选民代表向代表候选人提出问题、意见和要求。
第四,代表候选人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或意见、要求时,要客观、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表态。
(六)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选举活动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环节,我们务必要认真组织好选民进行投票选举,确保选举代表工作顺利完成。
1.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1)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提高参选率,确保选举成功。
(2)选好配强有关工作人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3)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程序进行选举。
2.投票选举的方式
(1)统一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县、乡两级应确定为同一个选举日,同时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
(2)确定投票形式。选民投票的形式有三种: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会场投票或者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采用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或者流动票箱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不管采用哪种形式投票,事先都要告知选民,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应注意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是及时向选民发出投票选举通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二是对本选区直接参加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帮助在外打工、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四是及时公布选民补正榜。五是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如草拟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主持人的讲话稿、拟定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办法等相关材料,印制选票,制作票箱,准备好必备用品,布置好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会场以及与公安部门商定投票选举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4.投票选举的程序
(1)投票站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投票站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上岗,检查票箱后加封。
②监票人员、计票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审查到投票站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的身份,清点选票,分发选票,并在选民证或选民登记册上注明选票已发。领取委托票必须同时出示委托选民的选民证和书面委托书,否则不予发放选票。
③选民填写选票、投票。为使选民填写选票不受干扰,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同时,可以另外设立选票代写处,为文盲选民代填选票。
④选民到站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收回的选票,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如果选民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数,则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
⑤确认本投票站选举有效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密封票箱,在监票人的监护下,送选区计票处统一计票。
⑥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投票站投票情况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⑦在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本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向本选区的选民公布计票结果。
⑧选区计票结果由选区选举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并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
(2)选举大会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选举工作人员全部上岗,清点到会选民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并报告选举大会负责人。
②选区负责人向选民汇报本选区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情况,宣读选举委员会关于大会主持人的委托书,宣读选举大会的注意事项。大会主持人一般由本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担任。
③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现有人数、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宣读应选人大代表名额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安排正式代表候选人到主席台与选民见面,但不得作介绍、宣传。
④由选举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一般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选区工作组在选民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预先提出名单。选举大会通过名单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实大会选民人数,当场检查票箱,然后加封。
⑤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式样,介绍如何领取选票,如何填写选票,包括如何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以及投票顺序等情况。
⑥选民按照一定顺序排队领取选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发放选票。发放选票时要有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查验选民证、将选票发放到选民手中,并在选民证、选民册上注明已领取选票的符号。
⑦选民填写选票、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填写,但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选民填写好选票后,按照规定秩序投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开箱对收回选票进行清点,如果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则确定选举有效。
⑧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大会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并填写计票结果表交大会主持人。
⑨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同时,主持人和监票人对计票结果作出记录,共同签字后,连同选票一并报送选举委员会。
(3)流动投票箱投票选举的程序
①每个流动票箱均应经监票人检查后加封、上锁,钥匙应交总监票人保管。每个流动票箱须配备1至2名选举工作人员和2名监票人。
②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③选民填写选票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选民填写完选票后,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④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4)对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的要求
①无论是召开选举大会还是设立投票站,都应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都应在秘密写票处内填写选票。
②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无论是选举工作人员还是其他选民,都不得干扰选民填写选票。
5.再次投票
(1)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2)再次投票应当尽早举行,如果拖延时间较长,新满18周岁、具备选举资格的选民就会增加,必须进行补充登记,这样就会增加选举成本。再次投票选举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3)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代表候选人当选。
6.重新投票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的,这次选举无效,应组织重新投票。组织重新投票时,以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7.另行选举
(1)另行选举的概念。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
(2)另行选举的原则。另行选举必须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确定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以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为顺序,按照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个别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他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但均未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没有当选。遇到这种情况,在另行选举中,应当将该选民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在候选人名单上,与第一次投票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一样,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4)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在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如果候选人经过两轮选举,仍未当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候选人,另行选举。
(七)代表资格的确认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如果确定选举有效的,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还要将选举结果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选区的选民人数和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三是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票数;四是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选区应选代表名额;五是选举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六是当选代表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对确认当选资格有效的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发给代表证书,并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三、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除了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激发选民和代表参与选举热情,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以外,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一)要严格遵守九个法定时间
依照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务必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的法定时间。
(1)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时间,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岁。(2)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在选举日20天前。(3)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选举日15天前。(4)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在选举日7天前。(5)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时间,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日前,选举日停止宣传。(6)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在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民登记前公布。(7)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时间(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8)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公布前;在初步候选人公布后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前。(9)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时间,在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第一 次代表大会。法定人数,直接选举的,选民过全体选民半数参加选举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一半当选,间接选举,代表过全体半数参加选举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当选)
(二)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实行差额选举,能够较好地体现选民和代表的意愿,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择优选举;有利于选民和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在选举中,必须严格依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选民委托投票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代为投票时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应遵循四个要求:一是委托应以书面(传真也视为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应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四)驻军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选举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定。”
驻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规定: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根据选举法和驻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选举驻军代表,不能认为驻军人员少就放到地方来一起选举,或者变通放到地方来选举,都是不对的,是违法的。至于当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由各驻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对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方式、程序以及罢免代表的程序和方式,《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要加强与驻军的联系和沟通;选举解放军代表的具体事宜,由驻军组织实施。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驻桂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能参加解放军的选举。
(五)要依照选举法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纠正和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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