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8-31 00:00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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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1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摘录)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为做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补水压咸、航运、灌溉等综合效益,工程建成后,将提高浔江河段沿江县市及西江河段部分县市的防洪能力,降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防洪压力,年均发电量70亿千瓦时左右,可承担水资源配置任务,提高下游地区枯季取水保证率,提高坝址以上河段通航标准,改善灌溉用水条件。项目建设征地范围的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

二、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址位于珠江水系西江流域黔江河段贵港市桂平市黔江彩虹桥上游6.6公里处的大藤峡峡谷出口的弩滩上,工程初步拟定正常蓄水位61米。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O.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涉及鹿寨县导江乡、江口乡,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范围内和淹没区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的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搬迁安置。

五、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给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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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8-31 00:00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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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摘录)

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为做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补水压咸、航运、灌溉等综合效益,工程建成后,将提高浔江河段沿江县市及西江河段部分县市的防洪能力,降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防洪压力,年均发电量70亿千瓦时左右,可承担水资源配置任务,提高下游地区枯季取水保证率,提高坝址以上河段通航标准,改善灌溉用水条件。项目建设征地范围的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

二、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坝址位于珠江水系西江流域黔江河段贵港市桂平市黔江彩虹桥上游6.6公里处的大藤峡峡谷出口的弩滩上,工程初步拟定正常蓄水位61米。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O.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涉及鹿寨县导江乡、江口乡,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范围内和淹没区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的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搬迁安置。

五、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给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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