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2-07-11 17:28
来源:鹿寨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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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广大居民用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生活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以“桂价格〔2012〕60号”文件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季节性阶梯电价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且全年月份划分为用电高峰月份和非用电高峰月份。 (一)用电高峰月份(1月-2月,6月-9月) 第一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1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9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非用电高峰月份(3月-5月,10月-12月) 第一档电量: 每户月用电量≤1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5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我县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提价水平按2.08分/千瓦时调整。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等。 三、建立低保人员补贴机制 经鹿寨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用电户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电网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低保人员可到鹿寨供电公司各营业收费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措施 (一)户的认定 1、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如果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有多“户”家庭合住,且其能够提供多个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这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按分档原则调整居民阶梯电价每档用电基数,调整后的每档用电基数等于分档基数乘以同一地址的户口本数量。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应自居民申请次月起给予调整每档用电基数。 2、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合住户,无论其持有多少个户口本,均按一户认定。 3、若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的“一户一表”居民合住户未能提供2个及以上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按一户认定。 4、“一户一表”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须及时到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电网企业对其阶梯电价用电基数予以相应调整。 5、需要申请调整用电基数的居民用户请到供电公司各营业收费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抄表时间 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应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执行,抄表周期内跨用电高峰和非用电高峰月份的,各档基数按天数比例分摊。 五、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有不解,可到县物价局或鹿寨供电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6811353(县物价局) 95598(鹿寨供电公司)    

鹿寨县物价局

鹿寨供电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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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7-11 17:28 来源:鹿寨供电公司
鹿寨县广大居民用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生活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以“桂价格〔2012〕60号”文件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季节性阶梯电价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且全年月份划分为用电高峰月份和非用电高峰月份。 (一)用电高峰月份(1月-2月,6月-9月) 第一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1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9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9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非用电高峰月份(3月-5月,10月-12月) 第一档电量: 每户月用电量≤1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提价; 第二档电量:150千瓦时<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月用电量>250千瓦时部分,此档电量电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 二、实施范围 (一)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我县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提价水平按2.08分/千瓦时调整。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等。 三、建立低保人员补贴机制 经鹿寨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月每用电户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电网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低保人员可到鹿寨供电公司各营业收费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措施 (一)户的认定 1、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如果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有多“户”家庭合住,且其能够提供多个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这些“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按分档原则调整居民阶梯电价每档用电基数,调整后的每档用电基数等于分档基数乘以同一地址的户口本数量。电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应自居民申请次月起给予调整每档用电基数。 2、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合住户,无论其持有多少个户口本,均按一户认定。 3、若一个房产证对应住宅内的“一户一表”居民合住户未能提供2个及以上同一地址、不同户主的户口本,则按一户认定。 4、“一户一表”居民的户籍发生变动,须及时到电网企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电网企业对其阶梯电价用电基数予以相应调整。 5、需要申请调整用电基数的居民用户请到供电公司各营业收费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抄表时间 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应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执行,抄表周期内跨用电高峰和非用电高峰月份的,各档基数按天数比例分摊。 五、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如有不解,可到县物价局或鹿寨供电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6811353(县物价局) 95598(鹿寨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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