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16 16:03
来源: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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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原来分散在国土、房产、林业、畜牧水产、农业等职能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含森林和林木)、水域滩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职责进行整合,于2015年10月23日批准成立了鹿寨县不动产登记局作为统一负责和指导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机构,对外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并设立由鹿寨县不动产登记局管理的二层机构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今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的申请、受理、审核、变更、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事务,办公地点设在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窗口设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办证窗口。 自2016年8月16日起,原国土、房产职能部门涉及上述登记事项的职责自行停止,不动产登记事项均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的不动产登记办证窗口受理,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已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联系电话:0772-6812650 特此公告 

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林业局

2016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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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16 16:03 来源: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原来分散在国土、房产、林业、畜牧水产、农业等职能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含森林和林木)、水域滩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职责进行整合,于2015年10月23日批准成立了鹿寨县不动产登记局作为统一负责和指导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机构,对外行使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并设立由鹿寨县不动产登记局管理的二层机构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今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的申请、受理、审核、变更、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事务,办公地点设在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办证窗口设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办证窗口。 自2016年8月16日起,原国土、房产职能部门涉及上述登记事项的职责自行停止,不动产登记事项均在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的不动产登记办证窗口受理,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已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联系电话:0772-681265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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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林业局

2016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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