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二十七号)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规定》已由鹿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3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
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规定
(2018年3月22日鹿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组织。
(五)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衣着正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进行宣誓。宣誓仪式开始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执行主席中的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并监誓。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第九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并监誓。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第十条 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暂行规定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宣誓: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主持,监誓宣誓仪式。
(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宣誓。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施行。
第十二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流程
1.主持人组织宪法宣誓人员分组列队。
↓
2.主持人组织宪法宣誓人员进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就位。
↓
3.全体在场人员起立,唱奏国歌。
↓
4.主持人宣读仪式规定。
↓
5.宣誓人员诵读誓词。
(如有分组:第一组宣誓完毕,宣誓人回到休息区,主持人安排第二组就位进行宣誓)
↓
6.(各组宣誓进行完毕)宣誓仪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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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二十七号)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规定》已由鹿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3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
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暂行规定
(2018年3月22日鹿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县人民法院院长;
(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组织。
(五)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衣着正装,面向国旗或者国徽进行宣誓。宣誓仪式开始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执行主席中的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并监誓。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第九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并监誓。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第十条 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暂行规定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宣誓: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主持,监誓宣誓仪式。
(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宣誓。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施行。
第十二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3月22日起施行。
鹿寨县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流程
1.主持人组织宪法宣誓人员分组列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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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持人组织宪法宣誓人员进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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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在场人员起立,唱奏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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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持人宣读仪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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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誓人员诵读誓词。
(如有分组:第一组宣誓完毕,宣誓人回到休息区,主持人安排第二组就位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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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组宣誓进行完毕)宣誓仪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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