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告

发布日期:2020-02-07 11:38
来源:鹿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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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县医疗秩序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通告、决定和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依法发布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1、自2020年1月8日后从有疫情的重点地区返回进入鹿寨县辖区的人员,或者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社区、村委会、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告知疫区旅居行程及接触史等有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2、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酒吧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按政府规定暂停营业的;

  3、出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且不听从劝告;

  4、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打牌、打麻将以及广场舞、聚众表演、游园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

  5、企业、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复工(开工)的;

  6、用工单位、酒店、商场等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人员聚集的;

  7、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不实施隔离,或者将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

  8、交易、加工或者食用野生动物的;

  9、红白事大范围宴请,不听劝阻的;

  10、具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闭等预防、控制措施;侮辱、谩骂、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或者扰乱医疗机构以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依照规定设置的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危害公共安全,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凡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政府通告疫情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城北派出所:6812129  

  城南派出所:6812356

  寨沙派出所:6551003

  四排派出所:6581022

  中渡派出所:6531003  

  平山派出所:6741002

  黄冕派出所:6761002  

  江口派出所:6721002

  导江派出所:6751002  

  拉沟派出所:6591002

  

鹿寨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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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7 11:38 来源:鹿寨县公安局

  为保障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全县医疗秩序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近期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相关通告、决定和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依法发布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相关人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1、自2020年1月8日后从有疫情的重点地区返回进入鹿寨县辖区的人员,或者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主动电话联系社区、村委会、辖区派出所或拨打110告知疫区旅居行程及接触史等有关信息,不主动与他人进行隔离的;

  2、餐饮、KTV、游戏机室、棋牌室、网吧、影院、酒吧等人员密集行业场所不按政府规定暂停营业的;

  3、出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拒绝戴口罩且不听从劝告;

  4、不同家庭成员在家庭、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多人聚集,进行聚餐、打牌、打麻将以及广场舞、聚众表演、游园等娱乐活动,不听劝阻的;

  5、企业、工地等违反相关规定复工(开工)的;

  6、用工单位、酒店、商场等单位或个人违规组织人员聚集的;

  7、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不实施隔离,或者将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的;

  8、交易、加工或者食用野生动物的;

  9、红白事大范围宴请,不听劝阻的;

  10、具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虚假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闭等预防、控制措施;侮辱、谩骂、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或者侵害其人身安全,或者扰乱医疗机构以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四、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依照规定设置的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危害公共安全,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利用疫情滋事,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物资、产品及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凡有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政府通告疫情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城北派出所:6812129  

  城南派出所:6812356

  寨沙派出所:6551003

  四排派出所:6581022

  中渡派出所:6531003  

  平山派出所:6741002

  黄冕派出所:6761002  

  江口派出所:6721002

  导江派出所:6751002  

  拉沟派出所:6591002

  

鹿寨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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