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四十号)
《鹿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已由鹿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2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鹿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初稿)
(2020年2月13日鹿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旨在促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肯定述职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年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述职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工作计划,确定每次述职评议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根据述职人员,做好对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述职评议对象
第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责和勤廉为民的情况;
(五)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战略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六)办理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群众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七)其他工作。
第五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述职评议前成立述职评议小组,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其程序是:
(一)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确定述职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等组成。
(二)述职评议小组围绕述职评议主要内容,通过采取网上征集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走访谈话等形式,重点了解述职人员履职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四)评议小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述职评议调研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时的参考。
第九条 述职评议。其程序是:
(一)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述职评议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由评议小组作述职评议调研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并回答提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但满意和基本满意票累计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累计不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反馈述职人员及其单位。
第十一条 述职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整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直至启动罢免程序。
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若有反映述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和抄送县人民政府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测评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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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第四十号)
《鹿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已由鹿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2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鹿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鹿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述职评议暂行办法(初稿)
(2020年2月13日鹿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旨在促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干部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肯定述职人员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年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述职评议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工作计划,确定每次述职评议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述职人员及所在单位。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根据述职人员,做好对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述职评议对象
第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第四章 主要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责和勤廉为民的情况;
(五)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战略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六)办理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群众和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七)其他工作。
第五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述职评议前成立述职评议小组,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其程序是:
(一)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确定述职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等组成。
(二)述职评议小组围绕述职评议主要内容,通过采取网上征集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走访谈话等形式,重点了解述职人员履职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述职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四)评议小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述职评议调研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时的参考。
第九条 述职评议。其程序是:
(一)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述职评议作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由评议小组作述职评议调研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并回答提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满意票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但满意和基本满意票累计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累计不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反馈述职人员及其单位。
第十一条 述职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整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责成述职人员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直至启动罢免程序。
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若有反映述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和抄送县人民政府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测评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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