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2 10:42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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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智慧停车项目自20214月运营以来,至今已满一年。现收到鹿寨县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调价申请,经调查、研究和第三方成本审核评估,同时比照周边县区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62日到2022623止。

联系电话:0772—682307713768423711

联系人:郭秋萍 邮箱:376062465@qq.com

地址:鹿寨县城南行政中心二楼县发改局粮食物资和价格股


附件:《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62日  


    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22〕15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价费〔2017〕6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19〕28号)等。

二、实施范围

根据鹿政规〔2019〕28号,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临时停车场(点)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在我县县城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坚持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公共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车型

收费

时段

区域类别

收费标准

涉及具体路段

机动车

8:00—20:00(含)

一类

(1)30分钟(含)以内免费

民生路、创业路、园丁路、政通路、桂园路、政军路、广场路、建中西路、建中东路、建中南路、建中北路、大桥路、飞鹿大道、兴鹿路、迎宾路、龙田路、南环路二期、龙田路三期

(2)30分钟后至1小时内3.5元,1小时后每小时3元

(3)每天最高限价20元

二类

(1)30分钟(含)以内免费

改革路二期、展鸿路二期、展鸿路三期、园丁路延长线、桂园路延长线、创业路延长线、民生路延长线、南环路延长线

(2)30分钟后至1小时内2.5元,1小时后每小时2元

(3)每天最高限价16元

三类

(1)1小时(含)以内免费

发展路二期、发展路三期、创业路二期、政通路二期、经七路、经七路二期、经七路三期、支七路三期、龙岭路二期、龙岭路三期、滨湖南路、政教路、桥东路、南闸街、南市街、十字街、水塔街、金鸡路、金鸡路一巷、金鸡路二巷、仁厚街、码头巷、大元街、打渔街、河边街、新安街、凤凰街、思义街、矮岭街

(2)1小时后每小时2元

(3)每天最高限价12元

备注:

1、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段后,收费标准按实际的停放时间累加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中型车、大弄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小车泊位数计算。

3、今后新增收费路段的收费标准按照对应上述区域类别收费标准收取,不再另行公示。

四、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及公共场地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其他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管理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在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免费停放政策、投诉电话等,实施收费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停车场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服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统一监管,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除自动扣费支付外,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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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10:42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鹿寨智慧停车项目自20214月运营以来,至今已满一年。现收到鹿寨县数字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调价申请,经调查、研究和第三方成本审核评估,同时比照周边县区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62日到2022623止。

联系电话:0772—682307713768423711

联系人:郭秋萍 邮箱:376062465@qq.com

地址:鹿寨县城南行政中心二楼县发改局粮食物资和价格股


附件:《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62日  


    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22〕154号)、《关于印发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价费〔2017〕6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规〔2019〕28号)等。

二、实施范围

根据鹿政规〔2019〕28号,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临时停车场(点)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在我县县城范围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坚持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公共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车型

收费

时段

区域类别

收费标准

涉及具体路段

机动车

8:00—20:00(含)

一类

(1)30分钟(含)以内免费

民生路、创业路、园丁路、政通路、桂园路、政军路、广场路、建中西路、建中东路、建中南路、建中北路、大桥路、飞鹿大道、兴鹿路、迎宾路、龙田路、南环路二期、龙田路三期

(2)30分钟后至1小时内3.5元,1小时后每小时3元

(3)每天最高限价20元

二类

(1)30分钟(含)以内免费

改革路二期、展鸿路二期、展鸿路三期、园丁路延长线、桂园路延长线、创业路延长线、民生路延长线、南环路延长线

(2)30分钟后至1小时内2.5元,1小时后每小时2元

(3)每天最高限价16元

三类

(1)1小时(含)以内免费

发展路二期、发展路三期、创业路二期、政通路二期、经七路、经七路二期、经七路三期、支七路三期、龙岭路二期、龙岭路三期、滨湖南路、政教路、桥东路、南闸街、南市街、十字街、水塔街、金鸡路、金鸡路一巷、金鸡路二巷、仁厚街、码头巷、大元街、打渔街、河边街、新安街、凤凰街、思义街、矮岭街

(2)1小时后每小时2元

(3)每天最高限价12元

备注:

1、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段后,收费标准按实际的停放时间累加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2、中型车、大弄车停车收费标准,按实际占用的小车泊位数计算。

3、今后新增收费路段的收费标准按照对应上述区域类别收费标准收取,不再另行公示。

四、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进入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或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及公共场地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其他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管理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制作收费公示牌,在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免费停放政策、投诉电话等,实施收费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停车场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服从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统一监管,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除自动扣费支付外,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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