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本县范围内存在未获相关部门同意,占用公共场地及道路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车辆大量挤占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及公共停车位,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与市民正常出行,并引发乱停乱放、违规骑行及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
为维护我县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违规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所有违规运营车辆。逾期未清理的,鹿寨县公安局、鹿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鹿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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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本县范围内存在未获相关部门同意,占用公共场地及道路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车辆大量挤占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及公共停车位,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与市民正常出行,并引发乱停乱放、违规骑行及交通事故等安全隐患。
为维护我县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违规经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所有违规运营车辆。逾期未清理的,鹿寨县公安局、鹿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鹿寨县交通运输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鹿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鹿寨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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