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7-12-21 11:31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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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覃某助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名受害人非法集资,诈骗金额达700多万元。5月5日,鹿寨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覃某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被告人覃某助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03.5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助以虚构的广西博览建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博览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博览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自己做水泥生意为由,以高额分红作回报为诱饵(按每股3万,每月分红1500元或1700元),向林某超等64名受害人非法集资(其中有25人未报案),签订入股协议书得钱后,被告人覃某助并未经营水泥生意,而是将入股资金和借款用于支付高额分红或者利息、归还股本或者偿还本金、以及进行赌博等。据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助骗取钱财共计1138.3万元,扣除被告人覃某助以支付分红、利息、归还股本或者偿还本金的名义返还被害人445.77万元,实际骗703.53万元。(其中,一被害人获得除本金外11万元分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计算在实际骗取金额中。)

  据此,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助犯集资诈骗罪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当,该院予以更正。根据被告人覃某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覃某助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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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1 11:31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网站

  被告人覃某助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名受害人非法集资,诈骗金额达700多万元。5月5日,鹿寨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覃某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责令被告人覃某助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703.5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助以虚构的广西博览建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鹿寨博览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博览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自己做水泥生意为由,以高额分红作回报为诱饵(按每股3万,每月分红1500元或1700元),向林某超等64名受害人非法集资(其中有25人未报案),签订入股协议书得钱后,被告人覃某助并未经营水泥生意,而是将入股资金和借款用于支付高额分红或者利息、归还股本或者偿还本金、以及进行赌博等。据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助骗取钱财共计1138.3万元,扣除被告人覃某助以支付分红、利息、归还股本或者偿还本金的名义返还被害人445.77万元,实际骗703.53万元。(其中,一被害人获得除本金外11万元分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计算在实际骗取金额中。)

  据此,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助犯集资诈骗罪成立,但指控的数额不当,该院予以更正。根据被告人覃某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覃某助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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