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包”非彼“包”投资理财与买卖合同之误区

发布日期:2017-12-25 11:33
来源:鹿法前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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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包能增值?该包是何方神物?

  原告罗某起诉称:2016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海某在柳州市马鞍山的天韵宾馆由一共同朋友邓某介绍认识,当时被告向原告介绍一个可以赚钱的项目:即上海的“牛奔”包,每个包800元,一个包每月可得利100元。原告便把8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帮原告买了10个包。

  一星期后被告说,“牛奔”出事了,公司的老总、财务等全部被抓了。2017年5月18日原告到鹿寨县被告的工作处要求被告退回8000元,经多次沟通,并经鹿寨县公安机关110处出警处理过,均未有结果。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8000元包款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住宿费、路费、餐费、误工费等178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赔偿三倍“包”款24000元。

  审理情况

  对簿公堂,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罗某举出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海某收到自己购买“牛奔包”包款的8000元。

  被告海某的说法则出现惊天大逆转,把之前说过话的全部否认,包括之前在本院诉前调解的笔录,拒不承认得到原告的钱,除此之外,并未再做其他解释。

  法庭辩论后发现案件事实扑朔迷离,被告海某仍未做过多陈述,只是一口咬定未得到罗某的8000元,此案进入胶着状态,直到庭审进行到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的阶段,经过法官的层层紧密发问,该案的真相才浮出水面,被告海某终于透露出实情,原来“牛奔包”并不是实物上的包,而是被告帮原告操作电脑注册投资账号,原告的钱已经全部存进账户,被告没有得原告的钱,而牛奔大商城网络系统平台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关闭,导致原告购买的10个“分红包”无法收到如期营利、购买款项也无法退还。原告则以款项直接交给被告为由,要求被告退回、并赔偿相关损失。自此,法官及旁听群众等才都恍然大悟,“牛奔包”是一种投资的分红包,并不是日常生活买卖的皮包,因此原、被告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给被告的8000元是属于投资性质,不是购买商品货款,他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并不是消费者,所以该案件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投资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经过法官耐心向原告罗某释明法理,罗某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民众要增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投资理财属于自负盈亏行为,不是买卖合同性质,在投资前要先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做好对比和区分,再按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投资理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投资理财前,公民要提前调查好自己要投资公司的资质等相关信息,准确了解投资的实际经营情况,以此为自己的投资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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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包”非彼“包”投资理财与买卖合同之误区

发布时间:2017-12-25 11:33 来源:鹿法前线公众号

  买包能增值?该包是何方神物?

  原告罗某起诉称:2016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海某在柳州市马鞍山的天韵宾馆由一共同朋友邓某介绍认识,当时被告向原告介绍一个可以赚钱的项目:即上海的“牛奔”包,每个包800元,一个包每月可得利100元。原告便把8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帮原告买了10个包。

  一星期后被告说,“牛奔”出事了,公司的老总、财务等全部被抓了。2017年5月18日原告到鹿寨县被告的工作处要求被告退回8000元,经多次沟通,并经鹿寨县公安机关110处出警处理过,均未有结果。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返还8000元包款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住宿费、路费、餐费、误工费等178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赔偿三倍“包”款24000元。

  审理情况

  对簿公堂,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本案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罗某举出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海某收到自己购买“牛奔包”包款的8000元。

  被告海某的说法则出现惊天大逆转,把之前说过话的全部否认,包括之前在本院诉前调解的笔录,拒不承认得到原告的钱,除此之外,并未再做其他解释。

  法庭辩论后发现案件事实扑朔迷离,被告海某仍未做过多陈述,只是一口咬定未得到罗某的8000元,此案进入胶着状态,直到庭审进行到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的阶段,经过法官的层层紧密发问,该案的真相才浮出水面,被告海某终于透露出实情,原来“牛奔包”并不是实物上的包,而是被告帮原告操作电脑注册投资账号,原告的钱已经全部存进账户,被告没有得原告的钱,而牛奔大商城网络系统平台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关闭,导致原告购买的10个“分红包”无法收到如期营利、购买款项也无法退还。原告则以款项直接交给被告为由,要求被告退回、并赔偿相关损失。自此,法官及旁听群众等才都恍然大悟,“牛奔包”是一种投资的分红包,并不是日常生活买卖的皮包,因此原、被告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给被告的8000元是属于投资性质,不是购买商品货款,他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并不是消费者,所以该案件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认为投资的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其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经过法官耐心向原告罗某释明法理,罗某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民众要增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投资理财属于自负盈亏行为,不是买卖合同性质,在投资前要先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做好对比和区分,再按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投资理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投资理财前,公民要提前调查好自己要投资公司的资质等相关信息,准确了解投资的实际经营情况,以此为自己的投资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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