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7-12-28 11:34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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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上午,鹿寨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宣判对“老赖”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有力地彰显了司法权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应钟、何福光与冯玉修等8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 2013)象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判决何应钟、何福光连带赔偿冯玉修等8人经济损失171480.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何应钟、何福光以无财产供执行为由,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分别得到25.5万元和1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后仍拒不赔偿受害人冯玉修等人的损失,还将上述补偿款均汇入黄柳彦(何福光的妻子)的账户。2016年8月4日,冯玉修向鹿寨县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案件执行过程中,何福光、何应钟于2017年5月3日在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均未如实申报所得上述征地款,后鹿寨县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侦查,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何福光在其家中被抓获。次日,何应钟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1日,何福光、何应钟自动履行义务,付清各款项共计23.46万元。

  鹿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何福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何应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福光、何应钟自动履行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且柳州市柳东新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何福光、何应钟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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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8 11:34 来源:鹿寨县人民法院网站

  9月4日上午,鹿寨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宣判对“老赖”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有力地彰显了司法权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应钟、何福光与冯玉修等8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 2013)象民初字第89号判决书,判决何应钟、何福光连带赔偿冯玉修等8人经济损失171480.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何应钟、何福光以无财产供执行为由,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分别得到25.5万元和1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后仍拒不赔偿受害人冯玉修等人的损失,还将上述补偿款均汇入黄柳彦(何福光的妻子)的账户。2016年8月4日,冯玉修向鹿寨县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案件执行过程中,何福光、何应钟于2017年5月3日在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均未如实申报所得上述征地款,后鹿寨县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侦查,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何福光在其家中被抓获。次日,何应钟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1日,何福光、何应钟自动履行义务,付清各款项共计23.46万元。

  鹿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福光、何应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何福光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何应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何福光、何应钟自动履行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且柳州市柳东新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何福光、何应钟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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