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遇“不公平合同”、搭乘出租车被“多付价款”、私人作坊无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校外培训虚假广告、假冒“牛栏山”.....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价格欺诈、食品药品、教育培训、产品质量等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共促消费公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引发群体投诉案
2021年3月,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名购房者到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认为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格式条款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实,该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支付违约金的比例、违约日期条款规定为“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万分之五、20%、万分之八;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万分之0.5、0.5%、万分之0.5。买受人逾期日期为30日;出卖人逾期日期为180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以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要先了解房地产公司是否取得“五证”。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事先预估个人的经济能力,防止过度消费。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认购书、买卖合同等。
二、鹿寨运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乘车价格违法案
2020年12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0年12月15 日从鹿寨县卫健局乘坐出租车到鹿寨火车北站,计价器显示收费金额102元,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认为此收费不合理,对按计价收费政策有疑义;2021年1月10日,另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日从鹿寨县城千钧宾馆乘坐车租车到鹿寨火车北站,车上计价器显示收费金额97元,并按显示金额付款,认为此收费不合理,并对计价收费政策有疑义。
经查实,鹿寨运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其管理的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对载客单程超过3公里的,从3公里起每公里按起步价的30%加收空驶里程补贴费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调整鹿寨县出租车运价的批复》(鹿发改价格〔2020〕2号)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分别退还两名投诉者多收车费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出租车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消费者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如遭遇到多收乘车费的情况,请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三、广西鹿寨通用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年1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承检机构为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抽查,抽样时间:2020年8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经检验为内结合强度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为2440mm×1220mm×12mm,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04-17/0324,批量为300张)。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罚款人民币23000元。
消费提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陆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近几年来陆某无证生产川贝陈皮柠檬膏,希望核实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属于食品小作坊,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川贝陈皮柠檬膏”、“阿胶糕”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的“川贝”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普通食品“川贝陈皮柠檬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外观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远离“五毛”小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避免网络消费陷阱,慎购朋友圈“三无”食品。由于网购的特殊性,隐含了诸多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正规网站平台;网络按需订餐;慎购朋友圈“三无”食品;对于任何来源不明的网站、二维码、微信等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点击、扫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影响资金安全。
五、鹿寨县唐郑米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月,按照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文件要求,抽检当事人2020年1月5日生产的28%vol白酒。《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278,参考值:不得使用),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白酒的5袋“欣歌®甜蜜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在当事人成品酒销售区生产经营市场的白酒进行送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白酒(度数:25%vol)甜蜜素实测值为0.176g/kg,,白酒(度数:30%vol)甜蜜素实测值为0.207g/kg。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甜蜜素白酒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酿制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19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科泰文教中心 语文状元产生之地 名校教师指导 学生自然大格局 三届六年级均超过85%的学生被县中等名校录取 四名同学获得县中等校招生语文状元 ”等广告内容。
经查实,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发布的广告内容“语文状元产生之地 三届六年级均超过 85%的学生被县中等名校录取 四名同学获得县中等学校招生语文状元”,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表明出处,属于未经证实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内容;发布的广告内容“名校教师指导”,服务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最终,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因发布上述不实广告被罚款3075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查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报名缴费需与培训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遇到价格、广告、合同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请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七、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17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依法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47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050元。最终,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被罚款20000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被依法予以没收。
消费提示:经营者应认准真正的商标许可主体,不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消费者发现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举报。
八、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1箱分割冷冻猪肚12公斤,内包装为透明塑料袋,外包装为纸箱,纸箱上只粘贴有外文标签,未发现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数量、贮存条件、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在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且相关部门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未按柳新冠防指〔2021〕1号《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通知要求对已采购的无中文标签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作相应的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最终,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1箱(12公斤)。
消费提示:疫情期间,跨境运输中冷冻食品及外包装极有可能成为携带新冠病毒的载体,存在“物传人”的重大安全风险。消费者应谨慎选购进口冷链食品,不要购买包装上没有产品信息或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产品;做好防护、安全加工,烹调进口冷冻食品时应烧熟煮透,不可直接食用;使用的器具要及时清洗、全面消毒。为了您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九、鹿寨县静德中医诊所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2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静德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中药材存放柜内摆放有“白术”、“麸炒白术”等共计8种中药饮片。前台后面的在用药品存放柜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鹿角胶1盒(有效期至:2020.12)。
经调查,该诊所未能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药品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
最终,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吃明白药;按照医嘱,对症吃药;遵循用药禁忌,避免盲目;检查有效期,观察质量,避免广告陷阱,谨防假劣;索要凭证,作为消费证明和维权凭证。
十、鹿寨县振茂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1年3月23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鹿寨县振茂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标示“福源牌”钙镁磷肥460袋,净含量:25kg。该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0618-2008),经查询不符合钙镁磷肥的国家标准(GB/T20412-2006),经抽样检验,该批化肥有效磷含量为零。
经查实,上述化肥有效磷不符合GB/T20412-2006标准要求,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钙镁磷肥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化肥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没收不合格“福源牌”钙镁磷肥 460袋(11.5吨),罚款人民币3168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农资应要到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合法农资经营单位购买,切不可轻信流动摊点的小便宜及小恩小惠;二是要认真查看产品的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证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妥善保存好产品包装物、标签等,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农资而造成损失,可通过协商、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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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不公平合同”、搭乘出租车被“多付价款”、私人作坊无证生产销售“三无食品”、校外培训虚假广告、假冒“牛栏山”.....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价格欺诈、食品药品、教育培训、产品质量等重点行业领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警示更多经营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共促消费公平,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引发群体投诉案
2021年3月,鹿寨县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名购房者到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认为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格式条款在支付违约金方面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实,该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支付违约金的比例、违约日期条款规定为“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万分之五、20%、万分之八;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比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万分之0.5、0.5%、万分之0.5。买受人逾期日期为30日;出卖人逾期日期为180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以格式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要先了解房地产公司是否取得“五证”。不要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事先预估个人的经济能力,防止过度消费。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认购书、买卖合同等。
二、鹿寨运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乘车价格违法案
2020年12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2020年12月15 日从鹿寨县卫健局乘坐出租车到鹿寨火车北站,计价器显示收费金额102元,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款,认为此收费不合理,对按计价收费政策有疑义;2021年1月10日,另有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日从鹿寨县城千钧宾馆乘坐车租车到鹿寨火车北站,车上计价器显示收费金额97元,并按显示金额付款,认为此收费不合理,并对计价收费政策有疑义。
经查实,鹿寨运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28日至2021年3月12日期间,其管理的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对载客单程超过3公里的,从3公里起每公里按起步价的30%加收空驶里程补贴费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调整鹿寨县出租车运价的批复》(鹿发改价格〔2020〕2号)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分别退还两名投诉者多收车费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出租车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消费者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如遭遇到多收乘车费的情况,请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三、广西鹿寨通用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0年11月,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承检机构为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出具的检验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抽查,抽样时间:2020年8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经检验为内结合强度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为2440mm×1220mm×12mm,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04-17/0324,批量为300张)。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罚款人民币23000元。
消费提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陆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1年1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近几年来陆某无证生产川贝陈皮柠檬膏,希望核实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属于食品小作坊,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川贝陈皮柠檬膏”、“阿胶糕”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的“川贝”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普通食品“川贝陈皮柠檬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外观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远离“五毛”小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避免网络消费陷阱,慎购朋友圈“三无”食品。由于网购的特殊性,隐含了诸多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选择正规网站平台;网络按需订餐;慎购朋友圈“三无”食品;对于任何来源不明的网站、二维码、微信等网络链接,不要轻易点击、扫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影响资金安全。
五、鹿寨县唐郑米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0年1月,按照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文件要求,抽检当事人2020年1月5日生产的28%vol白酒。《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278,参考值:不得使用),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白酒的5袋“欣歌®甜蜜素”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在当事人成品酒销售区生产经营市场的白酒进行送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白酒(度数:25%vol)甜蜜素实测值为0.176g/kg,,白酒(度数:30%vol)甜蜜素实测值为0.207g/kg。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甜蜜素白酒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酿制酒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六、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19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科泰文教中心 语文状元产生之地 名校教师指导 学生自然大格局 三届六年级均超过85%的学生被县中等名校录取 四名同学获得县中等校招生语文状元 ”等广告内容。
经查实,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发布的广告内容“语文状元产生之地 三届六年级均超过 85%的学生被县中等名校录取 四名同学获得县中等学校招生语文状元”,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未表明出处,属于未经证实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内容;发布的广告内容“名校教师指导”,服务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广告。最终,鹿寨县科泰教育信息部因发布上述不实广告被罚款3075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查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报名缴费需与培训机构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遇到价格、广告、合同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请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七、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3月17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依法注册拥有的注册商标,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销售的47件“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均系假冒产品,侵犯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050元。最终,鹿寨县鸿泽食品经营部被罚款20000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瓶)被依法予以没收。
消费提示:经营者应认准真正的商标许可主体,不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消费者发现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举报。
八、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1箱分割冷冻猪肚12公斤,内包装为透明塑料袋,外包装为纸箱,纸箱上只粘贴有外文标签,未发现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数量、贮存条件、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在全球“新型冠状病毒”大流行,且相关部门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未按柳新冠防指〔2021〕1号《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通知要求对已采购的无中文标签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作相应的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最终,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1箱(12公斤)。
消费提示:疫情期间,跨境运输中冷冻食品及外包装极有可能成为携带新冠病毒的载体,存在“物传人”的重大安全风险。消费者应谨慎选购进口冷链食品,不要购买包装上没有产品信息或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产品;做好防护、安全加工,烹调进口冷冻食品时应烧熟煮透,不可直接食用;使用的器具要及时清洗、全面消毒。为了您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九、鹿寨县静德中医诊所使用劣药及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2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静德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中药材存放柜内摆放有“白术”、“麸炒白术”等共计8种中药饮片。前台后面的在用药品存放柜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鹿角胶1盒(有效期至:2020.12)。
经调查,该诊所未能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购进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药品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
最终,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8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应仔细阅读说明书,吃明白药;按照医嘱,对症吃药;遵循用药禁忌,避免盲目;检查有效期,观察质量,避免广告陷阱,谨防假劣;索要凭证,作为消费证明和维权凭证。
十、鹿寨县振茂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化肥案
2021年3月23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鹿寨县振茂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标示“福源牌”钙镁磷肥460袋,净含量:25kg。该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0618-2008),经查询不符合钙镁磷肥的国家标准(GB/T20412-2006),经抽样检验,该批化肥有效磷含量为零。
经查实,上述化肥有效磷不符合GB/T20412-2006标准要求,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钙镁磷肥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化肥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没收不合格“福源牌”钙镁磷肥 460袋(11.5吨),罚款人民币31680元。
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农资应要到证照齐全、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合法农资经营单位购买,切不可轻信流动摊点的小便宜及小恩小惠;二是要认真查看产品的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证号、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要向经营者索要销售凭证,妥善保存好产品包装物、标签等,以备出现质量等问题时作为索赔依据。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假冒伪劣农资而造成损失,可通过协商、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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