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寨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配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25日,原告刘某因与被告黄某贵、覃某莲养猪饲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鹿寨县法院。2017年10月31日,鹿寨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黄某贵2人的饲养肉猪300头二年、查封担保人廖某的房产一套二年,并在同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黄某贵2人给付原告货款194344元。原告不服上诉,2018年8月6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变更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193044元。
鹿寨县检察院在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某贵2人擅自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而法院对2人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存在怠于对擅自变卖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因此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配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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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检察院在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某贵2人擅自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而法院对2人的行为未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存在怠于对擅自变卖被查封财产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因此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配合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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