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发〔2007〕23号
中共鹿寨县委员会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现就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工业主导地位,以项目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招商为重点,以园区为载体,以体制创新和投资环境改善为突破口,完善服务机制,推动产业集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工业强县战略,工业经济不断壮大,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经济运行质量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逐步形成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节能环保并重的工业经济新格局。
三、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
抓好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发展,突出抓好“两区一长廊”建设,适当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
中心工业园区逐步形成化工、造纸酒精、丝绸、农产品加工板块;雒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汽配、机械制造板块;工业长廊重点发展建材、化工板块;乡镇工业集中区形成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板块。
产业发展架构。按照“适当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结合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发展以化工、制糖、造纸、丝绸、机械制造与汽配、建材、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同时积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县财政初始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今后每年按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20%补充到企业发展基金中,用于本《意见》各条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的对象:在本县依法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实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且税收为正增长的企业;实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1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高于全县平均税收增幅的企业。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不参与评奖。
五、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构筑工业发展平台
(一)建立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按出让城市建设用地所获净出让金的20%、工业园区范围内缴交的耕地占用税的50%及工业供地净出让金的80%安排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工业园区可以实施“三产”项目开发,所得收入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健全园区土地供应机制。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其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相应优惠。土地出让价格原则按成本基准地价供给,特殊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创办工业企业
对招商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审核批准,在企业规划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以当年上缴的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县得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3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4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鼓励引进与现有支柱产业关联度大的企业,努力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引进新的产业和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对组团来鹿寨投资的新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向集团模式发展。企业依法注册组建为企业集团,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为出资资本,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对其实际缴纳的契税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财政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在土地、电力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设立企业发展和贡献奖。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地方财政所得的20%给予奖励。
设立企业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贡献奖。县财政每年从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的资金,用于对经考核,当年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采取政府、企业联合出资,对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八、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改项目,竣工并经审核后,可按土建工程实际投入的1%、设备实际投入的2%给予技改贴息,每个项目财政贴息最高限为30万元。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除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对获国家级、区级、市级新产品开发奖,并在本县生产的科技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利用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视转化效果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强化企业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能增强企业核心能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对取得国家、自治区级品牌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的奖励外,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开发区、项目办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用地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的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且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优惠政策。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土地。新建项目建设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10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原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10元补助。
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移,不另行收取规费、税收县得部分先征后返,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十、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政风行风整顿,加强公务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实行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政策咨询窗口,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办理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坚决按章查处、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
(四)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塑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
(五)完善服务机制。
1、对入驻我县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项目扶持政策规定的,我县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扶持。
2、对意向投资我县的项目,由投资者将申请和可研报告交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到项目联审组讨论、确定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3、对入驻我县的建设项目均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
4、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县相关部门陪同企业业主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外来投资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个人、配偶及尚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在子女入学、经商、就业等方面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本县所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鹿寨县委员会
鹿 寨 县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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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发〔2007〕23号
中共鹿寨县委员会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发展战略,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壮大县域经济,现就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工业主导地位,以项目为中心,以企业为主体,以招商为重点,以园区为载体,以体制创新和投资环境改善为突破口,完善服务机制,推动产业集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工业强县战略,工业经济不断壮大,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经济运行质量显著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逐步形成开发与保护并举,速度与节能环保并重的工业经济新格局。
三、优化工业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
抓好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发展,突出抓好“两区一长廊”建设,适当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
中心工业园区逐步形成化工、造纸酒精、丝绸、农产品加工板块;雒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汽配、机械制造板块;工业长廊重点发展建材、化工板块;乡镇工业集中区形成地方特色农产品加工板块。
产业发展架构。按照“适当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结合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发展以化工、制糖、造纸、丝绸、机械制造与汽配、建材、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同时积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县财政初始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县工业经济发展奖励基金,今后每年按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金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的20%补充到企业发展基金中,用于本《意见》各条款的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的对象:在本县依法登记纳税,财务制度健全,实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且税收为正增长的企业;实缴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达1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高于全县平均税收增幅的企业。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不参与评奖。
五、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构筑工业发展平台
(一)建立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保障机制。县财政每年按出让城市建设用地所获净出让金的20%、工业园区范围内缴交的耕地占用税的50%及工业供地净出让金的80%安排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工业园区可以实施“三产”项目开发,所得收入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健全园区土地供应机制。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其性质和投资规模实行相应优惠。土地出让价格原则按成本基准地价供给,特殊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创办工业企业
对招商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审核批准,在企业规划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以当年上缴的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县得部分)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3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4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鼓励引进与现有支柱产业关联度大的企业,努力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引进新的产业和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对组团来鹿寨投资的新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要素资源集约利用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向集团模式发展。企业依法注册组建为企业集团,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为出资资本,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对其实际缴纳的契税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财政贡献大的工业项目,在土地、电力等要素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设立企业发展和贡献奖。对当年实现并缴纳的税收收入超过200万元,且所缴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平均增幅的我县境内企业,按其实现增加的地方财政所得的20%给予奖励。
设立企业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贡献奖。县财政每年从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的资金,用于对经考核,当年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采取政府、企业联合出资,对中小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八、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技改项目,竣工并经审核后,可按土建工程实际投入的1%、设备实际投入的2%给予技改贴息,每个项目财政贴息最高限为30万元。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除积极推荐其申报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对获国家级、区级、市级新产品开发奖,并在本县生产的科技产品,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利用国家、自治区级科技成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视转化效果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强化企业质量管理,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能增强企业核心能力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对取得国家、自治区级品牌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的奖励外,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发改、经贸、国土、建设、环保、开发区、项目办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用地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的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且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优惠政策。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土地。新建项目建设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二层以上厂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10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原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10元补助。
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移,不另行收取规费、税收县得部分先征后返,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十、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政风行风整顿,加强公务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培训,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政府管理水平;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实行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公共政策咨询窗口,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及时办理企业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加强对各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巧立名目、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收费,坚决按章查处、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的各种检查。
(四)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引导、鼓励、惩戒等多种措施促使企业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履行合同、注重信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爱国敬业、致富思源,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塑造和谐向上、积极进取的企业精神。
(五)完善服务机制。
1、对入驻我县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项目扶持政策规定的,我县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的扶持。
2、对意向投资我县的项目,由投资者将申请和可研报告交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交到项目联审组讨论、确定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3、对入驻我县的建设项目均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
4、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县相关部门陪同企业业主到上级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外来投资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个人、配偶及尚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在子女入学、经商、就业等方面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本县所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鹿寨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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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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