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X月X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三楼);联系电话:6811308。
序号 | 权利人 | 小地名 | 座落 | 登记土地面积(亩)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林班 | 小班 | 用途 | 备注 |
5 | 鹿寨县林场 | 龙头山 | 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林场华侨分场 | 2190.95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 1400 | 0001、0002、0004、0005、0007、0008、0010、0012、0014、0015、0022、0024、0025、0026、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42、0043、0045、0046、0051、0053、0054、0055、0056、0059、0063、0067、0069、0071、0074、0075、0076、0077、0078、0081、0082、0083、0087、0088、0090、0091、0092、0093、0094、0096、0099、0100、0102、0107
| 林地 | 无 |
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16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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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X月X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三楼);联系电话:68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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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鹿寨县林场 | 龙头山 | 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林场华侨分场 | 2190.95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 1400 | 0001、0002、0004、0005、0007、0008、0010、0012、0014、0015、0022、0024、0025、0026、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42、0043、0045、0046、0051、0053、0054、0055、0056、0059、0063、0067、0069、0071、0074、0075、0076、0077、0078、0081、0082、0083、0087、0088、0090、0091、0092、0093、0094、0096、0099、0100、010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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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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