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1月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三楼);联系电话:6811308。
序号 | 权利人 | 小地名 | 座落 | 登记土地面积(亩)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林班 | 小班 | 用途 | 备注 |
6 | 鹿寨县林场 | 龙头山 | 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林场华侨分场 | 2363.64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 1400、1500 | 0009、0082、0093、0098、0101、0102、0103、0104、0106、0107、0108、0109 0110、0114、0115、0116、0118、0119、0120、0122、0124、0125、0126、0127 0128、0129、0133、0136、0137、0140、0143、0146、0147、0149、0154、0161 0162、0167、0170、0174、0177、0179、0182、0188、0189
| 林地 | 无 |
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0月16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1月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三楼);联系电话:68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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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鹿寨县林场 | 龙头山 | 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林场华侨分场 | 2363.64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 1400、1500 | 0009、0082、0093、0098、0101、0102、0103、0104、0106、0107、0108、0109 0110、0114、0115、0116、0118、0119、0120、0122、0124、0125、0126、0127 0128、0129、0133、0136、0137、0140、0143、0146、0147、0149、0154、0161 0162、0167、0170、0174、0177、0179、0182、0188、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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