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2024 年 10 月 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三楼(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业务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772—6819215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坪 | 出让 | 鹿寨镇政通路3号金地华府小区2栋2单元1004室 | 桂房权证鹿政字第D0070065号;鹿国用(2015)第07-1587号 | 刘煜晨、刘彦泽 |
2 | 刘坪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1号鹿寨名辰地王国际1栋105号商铺 | 桂(2023)鹿寨县不动产权第0007907号 | 刘煜晨、刘彦泽 |
登记机构:鹿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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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2024 年 10 月 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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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坪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1号鹿寨名辰地王国际1栋105号商铺 | 桂(2023)鹿寨县不动产权第0007907号 | 刘煜晨、刘彦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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