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依法治水,保护是前提。今年以来,鹿寨县水利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度,常态化组织实施“清四乱”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取用水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河湖生态治理见行见效。
近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洛清江波井村前进屯河段河道内修建构筑物,跨度长达80米,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此情况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及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主动拆除了在河道内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并对河道进行了修复工作,确保了河势稳定和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县水利局呼吁:洛清江为鹿寨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是鹿寨县人民的母亲河,千百年来养育了一代又一代鹿寨儿女,保护母亲河,我们时刻在行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鹿寨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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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水,保护是前提。今年以来,鹿寨县水利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度,常态化组织实施“清四乱”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取用水等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河湖生态治理见行见效。
近期,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洛清江波井村前进屯河段河道内修建构筑物,跨度长达80米,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此情况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及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主动拆除了在河道内违法建设的构筑物,并对河道进行了修复工作,确保了河势稳定和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县水利局呼吁:洛清江为鹿寨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是鹿寨县人民的母亲河,千百年来养育了一代又一代鹿寨儿女,保护母亲河,我们时刻在行动。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鹿寨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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