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寨县数管中心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县城迎宾路一侧机动车道上被“划出”了一条长长的“污痕”,撒落着不少水泥浆,与周边干净整洁的路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而且容易造成扬尘污染,给空气带来不良影响。巡查员及时将此情况上报至数管中心,数管中心立即转派给鹿寨县城管执法局渣土执法中队处理。
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勘察,经勘验测量,运输车辆所遗撒的水泥浆平均长为1500米,宽0.15米,面积为225平方米。因遗撒车辆已驶离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县交管大队调取监控录像进一步调查,发现为某公司水泥罐车从麓湖公园里小区浇筑后驶出至该路段,在行驶过程中将罐车内剩余的水泥浆遗撒至路面,造成道路路面污染。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清除路面撒落的水泥浆并处相应罚款。
此运输车辆遗撒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下一步,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消除污染隐患。在此,呼吁渣土运输驾驶员们,车辆上路前应仔细检查防护措施,确保驾驶过程中不撒漏,共同维护城市家园干净整洁。(来源: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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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勘察,经勘验测量,运输车辆所遗撒的水泥浆平均长为1500米,宽0.15米,面积为225平方米。因遗撒车辆已驶离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县交管大队调取监控录像进一步调查,发现为某公司水泥罐车从麓湖公园里小区浇筑后驶出至该路段,在行驶过程中将罐车内剩余的水泥浆遗撒至路面,造成道路路面污染。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清除路面撒落的水泥浆并处相应罚款。
此运输车辆遗撒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下一步,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消除污染隐患。在此,呼吁渣土运输驾驶员们,车辆上路前应仔细检查防护措施,确保驾驶过程中不撒漏,共同维护城市家园干净整洁。(来源:鹿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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