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鹿审改办发〔2019〕5号
关于落实桂政发〔2019〕24号取消承接
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县审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涉及县级取消、下放等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就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承接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下放、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对于新增、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4.0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数据综合管理平台V2.0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相关审批部门将取消、下放、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后重新修订的操作规范和新列入事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材料于2019年6月14日前报县审改办备案(县审改办设在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监督股,邮箱:xzspg6812022@163.com)。
联系人:谢媛媛; 电话: 6820300 ; 传真:6819576
附件: 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2.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3.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6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并向社会公开。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3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 县级市场监管部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全区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 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3.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4.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其中,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 门” |
附件3:
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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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鹿审改办发〔2019〕5号
关于落实桂政发〔2019〕24号取消承接
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县审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涉及县级取消、下放等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项。现就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规定,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自治区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承接部门要做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下放、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对于新增、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4.0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数据综合管理平台V2.0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相关审批部门将取消、下放、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后重新修订的操作规范和新列入事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材料于2019年6月14日前报县审改办备案(县审改办设在县行政审批局二楼监督股,邮箱:xzspg6812022@163.com)。
联系人:谢媛媛; 电话: 6820300 ; 传真:6819576
附件: 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2.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3.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
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6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查处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并向社会公开。3.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制度。4.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
2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指导、督促全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
3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自治区、设区市、 县级市场监管部 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全区全面实施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2.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 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登记系统无缝衔接。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3.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4.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
附件2:
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其中,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2 |
护士执业注册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护士条例》 |
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其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 门” |
附件3:
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共1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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