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数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5-31 10: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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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5-27 16:0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推动公共服务“一网通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通过全区统一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制作或备案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的印章,其内容包括图像数据、文字信息和信任凭证等。企业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名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章和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等)。

第三条 全区统一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印章平台”)是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建设,为企业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以及相关应用等功能服务,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提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电子印章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印章平台建设,并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

第七条 印章平台建设与密码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子印章、密码算法、数字证书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使用规范。

第八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印章平台的组织建设与应用监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将企业实物印章印模数据以数据接口方式挂载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印章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自治区密码管理局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密码应用管理。印章平台建设方负责提供印章平台的功能应用、系统对接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九条 印章平台应具备统一的企业电子印章核验和管理功能。印章平台与各类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可相互验证各自制发的企业电子印章及其签章后的电子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全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的系统均应按流程与印章平台对接。

(一)已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将系统接入印章平台的互信互认体系。未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免费使用印章平台。

(二)已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系统的用章企业可向印章平台建设方申请对接,由建设方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用章企业可使用印章平台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满足企业管理、商业活动等用章需求。

(三)已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系统的服务厂商可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接入申请,由建设方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服务厂商可获得印章平台开放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提供给用章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应由印章平台统一制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建设的企业电子印章系统与印章平台对接完成后不再制发企业电子印章。各服务厂商制发的企业电子印章应接入印章平台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同一企业重复制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应加强授权及应用管理,不得将印章平台提供的应用服务给未接入印章平台的第三方使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接入印章平台的应用场景应支持由印章平台提供的所有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 已完成接入印章平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如无法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有权停止对其的相关服务。

第三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可在印章平台免费申领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领过程中应按照印章平台业务流程,通过PC端、移动端等完成企业信息核验后,领取对应的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平台所提供的企业电子印章申领、制作、使用、管理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已接入印章平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厂商等,不得向用章企业收取电子印章制作、签章、数字证书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规格、式样等图像信息需与实物印章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有效期为制发之日起一年,与企业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用章企业应通过印章平台重新提交电子印章续期申请,印章平台自动续期。若未办理续期手续,企业电子印章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用章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参照实物印章管理对企业电子印章进行规范管理,严格用章审批、用章登记等。

第二十条 用章企业应妥善保管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需修改保护口令的,应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申请后修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用章企业应及时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申领新的企业电子印章,原企业电子印章自新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销以及发生企业电子印章失效、失控等情况时,用章企业应立即告知印章平台建设方进行处理,向建设方提交相关材料,选择停用或重新申领企业电子印章。企业电子印章自失效之日起将无法继续使用,印章平台只保留其失效前相关操作记录和签章电子材料的有效性验证。

第二十三条 用章企业因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企业电子印章出现被盗用、冒用、失效等情况,所产生后果由用章企业自行承担。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盗用企业电子印章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企业电子印章等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印章平台应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所使用的CA证书服务应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印章平台应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经营状态”等数据为基准,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印章与身份认证系统协同监测管理制度;用章企业申领或使用企业电子印章时,应对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严格保密用户信息,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与印章平台对接的系统应具备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保障印章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发生安全事故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时,由印章平台建设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或另行购买企业电子印章制作、使用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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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31 10: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发布日期: 2022-05-27 16:0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推动公共服务“一网通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电子印章,是指通过全区统一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制作或备案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的印章,其内容包括图像数据、文字信息和信任凭证等。企业电子印章包括企业法定名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章和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等)。

第三条 全区统一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印章平台”)是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建设,为企业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以及相关应用等功能服务,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提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电子印章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所涉及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印章平台建设,并以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服务。

第七条 印章平台建设与密码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子印章、密码算法、数字证书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使用规范。

第八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印章平台的组织建设与应用监管。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将企业实物印章印模数据以数据接口方式挂载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印章平台,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同步发放。自治区密码管理局负责企业电子印章的密码应用管理。印章平台建设方负责提供印章平台的功能应用、系统对接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九条 印章平台应具备统一的企业电子印章核验和管理功能。印章平台与各类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可相互验证各自制发的企业电子印章及其签章后的电子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全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的系统均应按流程与印章平台对接。

(一)已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将系统接入印章平台的互信互认体系。未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免费使用印章平台。

(二)已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系统的用章企业可向印章平台建设方申请对接,由建设方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用章企业可使用印章平台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满足企业管理、商业活动等用章需求。

(三)已建涉及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系统的服务厂商可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接入申请,由建设方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服务厂商可获得印章平台开放的签章、验章等应用服务,提供给用章企业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应由印章平台统一制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建设的企业电子印章系统与印章平台对接完成后不再制发企业电子印章。各服务厂商制发的企业电子印章应接入印章平台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同一企业重复制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应加强授权及应用管理,不得将印章平台提供的应用服务给未接入印章平台的第三方使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接入印章平台的应用场景应支持由印章平台提供的所有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 已完成接入印章平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章企业、服务厂商如无法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有权停止对其的相关服务。

第三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可在印章平台免费申领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领过程中应按照印章平台业务流程,通过PC端、移动端等完成企业信息核验后,领取对应的企业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平台所提供的企业电子印章申领、制作、使用、管理费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已接入印章平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厂商等,不得向用章企业收取电子印章制作、签章、数字证书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规格、式样等图像信息需与实物印章基本一致。

第十八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有效期为制发之日起一年,与企业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用章企业应通过印章平台重新提交电子印章续期申请,印章平台自动续期。若未办理续期手续,企业电子印章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用章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参照实物印章管理对企业电子印章进行规范管理,严格用章审批、用章登记等。

第二十条 用章企业应妥善保管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需修改保护口令的,应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申请后修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用章企业应及时向印章平台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申领新的企业电子印章,原企业电子印章自新的企业电子印章制发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销以及发生企业电子印章失效、失控等情况时,用章企业应立即告知印章平台建设方进行处理,向建设方提交相关材料,选择停用或重新申领企业电子印章。企业电子印章自失效之日起将无法继续使用,印章平台只保留其失效前相关操作记录和签章电子材料的有效性验证。

第二十三条 用章企业因不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企业电子印章出现被盗用、冒用、失效等情况,所产生后果由用章企业自行承担。存在伪造、变造、冒用、盗用企业电子印章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企业电子印章等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印章平台应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所使用的CA证书服务应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印章平台应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经营状态”等数据为基准,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印章与身份认证系统协同监测管理制度;用章企业申领或使用企业电子印章时,应对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严格保密用户信息,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与印章平台对接的系统应具备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印章平台建设方应保障印章平台的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发生安全事故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方时,由印章平台建设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或另行购买企业电子印章制作、使用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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