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吴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县民政局撤销其与“韦丽云”无效婚姻登记,取消结婚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遭遇骗婚 人财两空
原告吴某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韦丽云”(家住宜州市庆远镇)的女青年。两人恋爱近一年后,于2006年3月8日到鹿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韦丽云”向原告吴某索要礼金5200元。一星期后,“韦丽云”以其父生病住院需回去探望为由,离开了原告吴某而一去不复返。吴某多次用电话与“韦丽云”联系,一直未果。2006年4月9日,吴某亲自到“韦丽云”老家宜州市庆远镇寻找,才发现此“韦丽云”非彼“韦丽云”,真正的“韦丽云”在上海打工,与原告吴某登记结婚的“韦丽云”是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婚。原告吴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因无法找到“韦丽云”而无法处理。
状告民政 难有结果
之后,吴某为了早日解除这起假婚姻,多次到鹿寨县民政局要求取消这本结婚证,均遭到拒绝。 7月10日,吴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安机关查证,“韦丽云”所持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伪造,其所持的户口簿上盖有“宜州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印章,但宜州市公安局根本没有河北派出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也无“韦丽云”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信息。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县民政局对“韦丽云”提交的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识别不清、审查不严而错误地为其与“韦丽云”办理结婚登记并发证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的结婚证。 被告县民政局则辩称,被告为原告吴某与“韦丽云”办理结婚登记并发证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吴某与“韦丽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证件、填写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当时两人办理结婚是出于自愿同,被告已履行了法律规定审查义务。其次,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申请登记结婚的时间为2006年,当时广西全区还没有实现婚姻登记联网,被告还没有身份证识别机器,靠婚姻登记员肉眼无法识别结婚登记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真假情况,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识别公民身份真伪。再者,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授权吴某此类被骗婚的婚姻无效或撤销除因胁迫结婚以外其他结婚登记情形。因此,被告无权撤销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的结婚登记,也无权宣布该婚姻无效。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后话: 据县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县每年都有不少群众遭遇骗婚,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被骗者多为30岁—45岁的农村大龄剩男。骗婚者往往在取得被骗者信任后,多以礼金钱、订婚钱、女方父母赡养费等为由向被骗者骗取钱财,多为团伙作案。有的带着假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来博取被骗者的信任进而骗取钱财。被骗者不仅“赔了夫人又折兵”,还遭遇“离婚难”,让被骗者深受打击、痛苦不堪。广大群众特别是大龄剩男在找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后再谈婚论嫁。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有是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撤销登记,而骗婚情形确实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的范围内,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通讯员刘玲)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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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吴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县民政局撤销其与“韦丽云”无效婚姻登记,取消结婚证。这是怎么回事呢?
遭遇骗婚 人财两空
原告吴某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韦丽云”(家住宜州市庆远镇)的女青年。两人恋爱近一年后,于2006年3月8日到鹿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韦丽云”向原告吴某索要礼金5200元。一星期后,“韦丽云”以其父生病住院需回去探望为由,离开了原告吴某而一去不复返。吴某多次用电话与“韦丽云”联系,一直未果。2006年4月9日,吴某亲自到“韦丽云”老家宜州市庆远镇寻找,才发现此“韦丽云”非彼“韦丽云”,真正的“韦丽云”在上海打工,与原告吴某登记结婚的“韦丽云”是冒用他人身份证骗婚。原告吴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因无法找到“韦丽云”而无法处理。
状告民政 难有结果
之后,吴某为了早日解除这起假婚姻,多次到鹿寨县民政局要求取消这本结婚证,均遭到拒绝。 7月10日,吴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安机关查证,“韦丽云”所持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伪造,其所持的户口簿上盖有“宜州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印章,但宜州市公安局根本没有河北派出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也无“韦丽云”所持的身份证号码信息。 原告吴某认为,被告县民政局对“韦丽云”提交的虚假户口簿和身份证识别不清、审查不严而错误地为其与“韦丽云”办理结婚登记并发证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的结婚证。 被告县民政局则辩称,被告为原告吴某与“韦丽云”办理结婚登记并发证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吴某与“韦丽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证件、填写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当时两人办理结婚是出于自愿同,被告已履行了法律规定审查义务。其次,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申请登记结婚的时间为2006年,当时广西全区还没有实现婚姻登记联网,被告还没有身份证识别机器,靠婚姻登记员肉眼无法识别结婚登记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真假情况,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识别公民身份真伪。再者,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授权吴某此类被骗婚的婚姻无效或撤销除因胁迫结婚以外其他结婚登记情形。因此,被告无权撤销原告吴某与“韦丽云”的结婚登记,也无权宣布该婚姻无效。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后话: 据县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县每年都有不少群众遭遇骗婚,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被骗者多为30岁—45岁的农村大龄剩男。骗婚者往往在取得被骗者信任后,多以礼金钱、订婚钱、女方父母赡养费等为由向被骗者骗取钱财,多为团伙作案。有的带着假证件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来博取被骗者的信任进而骗取钱财。被骗者不仅“赔了夫人又折兵”,还遭遇“离婚难”,让被骗者深受打击、痛苦不堪。广大群众特别是大龄剩男在找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后再谈婚论嫁。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有是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撤销登记,而骗婚情形确实不在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的范围内,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通讯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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