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消委会发布2024年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14 17:38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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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鹿寨县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您:“共筑满意消费”是2025年消费年主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消委会曝光投诉问题的热点难点,旨在倒逼经营者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一、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220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淘宝平台店铺购买了12盒糖果,经检测机构检测,糖果中含有“他达拉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CANDY B + COMPLEX”、“HICKEL”、“miss CANDYB”外包装无中文标签、“CANDY B + COMPLEX”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药物“他达拉非”(实测值:186mg/g),通过网络虚假交易(刷单)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27716.88元,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他达拉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用药前需经医生专业诊断,综合评估后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用药,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及标签,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夸大功效、来路不正的食品。

二、鹿寨县芳明车行经营销售电动三轮车未向消费者提前告知产品性能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其于2024105日在鹿寨县芳明车行花费43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后,发现该车附带的说明书显示此车为电动三轮车而不是老人代步车,需持有交警部门发放的相关车辆驾驶证才能驾驶。认为该店老板并没有事先告知此车使用要求,遂向该店老板要求退款,遭到拒绝。诉求:希望将涉诉电动三轮车退货退款,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检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车行同意为投诉人进行退货退款4100元,扣除200元车辆折旧费,双方无异议,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车辆时应向消费者介绍相关使用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项。

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时应了解并掌握的产品知识,包括技术参数、性能特点、适用场景等,不得将电动摩托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误导性的宣传。

三、鹿寨县欧阳素华个体诊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以为其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10月,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位于鹿寨镇元宝小区的欧阳素华诊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颁发的牌匾,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患者,希望市场监管局核实该牌匾的是否属实。

经核实,当事人开展内科、儿科诊疗服务,其在经营场所悬挂张贴标注有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厅”颁发或颁布的荣誉牌匾,显示当事人获得了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养生传承人等荣誉,但当事人实际上并未获得上述机关颁发的荣誉牌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诊所以所谓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养生传承人等噱头,为医疗效果背书;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造成其与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存在特定联系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46月,鹿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称:其于2024517日乘坐阳光出行网约车平台驾驶员陶某某驾驶桂B牌照的网约车从鹿寨北站到柳城,行程大概90公里左右,到达目的地后该网约车平台扣除订单费用152.88元,驾驶员陶某某以路途较远为由要求额外支付费用88元,希望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查实:驾驶员陶某某额外收取88元费用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鹿寨县交通运输证局责令陶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投诉人88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驾驶员应秉持诚信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违规加价或变相多收费。乘客应优先选择信誉好、监管严格的网约车平台,降低被侵权的风险。乘车前应确认预估费用,核对实际收费是否合理,保存行程订单、支付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若遭遇多收费,立即通过平台客服反映。如平台未妥善处理,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消委会投诉。

五、鹿寨县鑫辉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拒退押金案

案情简介:

本局接到投诉称:其于2024627日交了1500元在鹿寨县鑫辉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租车服务,还车后扣除租车及洗车费用525元,该车行还应退还975元押金,多次微信联系该车行一直未退费,故投诉。

受理投诉后,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就消费者押金退还事宜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该公司已退还投诉人押金975元,投诉人表示感谢和满意。

案例评析:

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出现霸王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鹿寨县林记水产品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126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无强检合格标识、无铅封,且铭牌信息模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核验,放置1公斤(2市斤)标准砝码称重显示数值为2.4市斤,且按动该电子计价秤上的“电压”、“找钱”、“动态”、“计数”按钮,显示重量会随之发生变化。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经计量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于2023714日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形。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事人使用无强检合格标识、无铅封且铭牌模糊的电子计价秤,并通过操作按钮改变显示重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当事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意明显,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电子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罚重处调包宰秤、缺斤短两、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

七、鹿寨县穗源农资店销售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829日对鹿寨县穗源农资店销售的秋季蔬菜种子“日本春菊茼蒿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报告判定为不合格。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属于劣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鹿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给与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100元共计51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经营劣种子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农业执法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耕种生产和农资安全,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体现了农业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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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消委会发布2024年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4 17:38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鹿寨县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您:“共筑满意消费”是2025年消费年主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消委会曝光投诉问题的热点难点,旨在倒逼经营者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一、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220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鹿寨县美之艺食品店淘宝平台店铺购买了12盒糖果,经检测机构检测,糖果中含有“他达拉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CANDY B + COMPLEX”、“HICKEL”、“miss CANDYB”外包装无中文标签、“CANDY B + COMPLEX”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药物“他达拉非”(实测值:186mg/g),通过网络虚假交易(刷单)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及违法所得27716.88元,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他达拉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用药前需经医生专业诊断,综合评估后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用药,摄入过量会引起休克等不良反应。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及标签,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夸大功效、来路不正的食品。

二、鹿寨县芳明车行经营销售电动三轮车未向消费者提前告知产品性能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称:其于2024105日在鹿寨县芳明车行花费43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后,发现该车附带的说明书显示此车为电动三轮车而不是老人代步车,需持有交警部门发放的相关车辆驾驶证才能驾驶。认为该店老板并没有事先告知此车使用要求,遂向该店老板要求退款,遭到拒绝。诉求:希望将涉诉电动三轮车退货退款,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检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投诉车行同意为投诉人进行退货退款4100元,扣除200元车辆折旧费,双方无异议,今后就此事不再追究。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车辆时应向消费者介绍相关使用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项。

经营者销售电动摩托车时应了解并掌握的产品知识,包括技术参数、性能特点、适用场景等,不得将电动摩托车作为非机动车销售,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误导性的宣传。

三、鹿寨县欧阳素华个体诊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以为其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10月,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位于鹿寨镇元宝小区的欧阳素华诊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颁发的牌匾,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患者,希望市场监管局核实该牌匾的是否属实。

经核实,当事人开展内科、儿科诊疗服务,其在经营场所悬挂张贴标注有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厅”颁发或颁布的荣誉牌匾,显示当事人获得了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养生传承人等荣誉,但当事人实际上并未获得上述机关颁发的荣誉牌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诊所以所谓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养生传承人等噱头,为医疗效果背书;通过虚构、夸大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造成其与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存在特定联系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违规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46月,鹿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投诉称:其于2024517日乘坐阳光出行网约车平台驾驶员陶某某驾驶桂B牌照的网约车从鹿寨北站到柳城,行程大概90公里左右,到达目的地后该网约车平台扣除订单费用152.88元,驾驶员陶某某以路途较远为由要求额外支付费用88元,希望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查实:驾驶员陶某某额外收取88元费用的行为,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鹿寨县交通运输证局责令陶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投诉人88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驾驶员应秉持诚信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违规加价或变相多收费。乘客应优先选择信誉好、监管严格的网约车平台,降低被侵权的风险。乘车前应确认预估费用,核对实际收费是否合理,保存行程订单、支付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若遭遇多收费,立即通过平台客服反映。如平台未妥善处理,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消委会投诉。

五、鹿寨县鑫辉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拒退押金案

案情简介:

本局接到投诉称:其于2024627日交了1500元在鹿寨县鑫辉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租车服务,还车后扣除租车及洗车费用525元,该车行还应退还975元押金,多次微信联系该车行一直未退费,故投诉。

受理投诉后,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该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就消费者押金退还事宜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该公司已退还投诉人押金975元,投诉人表示感谢和满意。

案例评析:

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出现霸王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相关证据,当出现合同纠纷时,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鹿寨县林记水产品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126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无强检合格标识、无铅封,且铭牌信息模糊;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核验,放置1公斤(2市斤)标准砝码称重显示数值为2.4市斤,且按动该电子计价秤上的“电压”、“找钱”、“动态”、“计数”按钮,显示重量会随之发生变化。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用于消费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经计量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于2023714日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形。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事人使用无强检合格标识、无铅封且铭牌模糊的电子计价秤,并通过操作按钮改变显示重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当事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意明显,符合从重处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电子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罚重处调包宰秤、缺斤短两、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

七、鹿寨县穗源农资店销售劣种子案

案情简介: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829日对鹿寨县穗源农资店销售的秋季蔬菜种子“日本春菊茼蒿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报告判定为不合格。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属于劣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鹿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种子,给与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100元共计51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经营劣种子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管理秩序。农业执法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障耕种生产和农资安全,规范了种子市场秩序,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体现了农业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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