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参保、缴费及缴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4-09-24 09:40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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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25年,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年7月按退休审批工资的3%计入个帐。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簿(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并按年度缴费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25日前续缴下一年度保费,缴费基数为区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5%,其中按缴费基数的4.25%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需提供签订劳动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单位按月生成台账并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最低值为区平工资的60%,最高值为区平工资的300%,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5%,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其中按缴费基数的4.25%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或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补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医保年度,跨年度缴费的,则以区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提供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在校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医保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办理新参保,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成人居民140元/年,未成年居民、学生45元/年,低保、重度残疾等人员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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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参保、缴费及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4-09-24 09:40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25年,且在本市(含六县)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年7月按退休审批工资的3%计入个帐。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簿(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并按年度缴费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25日前续缴下一年度保费,缴费基数为区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9.5%,其中按缴费基数的4.25%计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需提供签订劳动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单位按月生成台账并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最低值为区平工资的60%,最高值为区平工资的300%,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5%,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其中按缴费基数的4.25%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或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补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医保年度,跨年度缴费的,则以区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提供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新参保,在校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医保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办理新参保,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28日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成人居民140元/年,未成年居民、学生45元/年,低保、重度残疾等人员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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