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6〕5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0月11日
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
按照桂政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关系转移、待遇发放、基金管理机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三、改革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2014年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一次性奖励办法及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责部门另行制定。
(五)“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另行制定。
七、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现阶段,我县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统筹范围内流动、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其转移接续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严格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做好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衔接工作。试点衔接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月1日-6月30日
⒈开展前期准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落实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调剂增加编制,适当充实工作人员。
3.合理预留资金财力。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在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合理预留资金财力,保障2016年改革资金需要用度,同时编制同级各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支出预算,保证改革过渡期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7月1日-10月31日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⒈开设银行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实行分账核算。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如遇上级部门有相关文件调整,执行上级文件。
2.根据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核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资格;
3.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
4.开展参保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5.开展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定等工作;
6.做好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费的归集管理。对2014年10月至改革实质性操作前代扣代存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各单位要按照本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的要求做好代扣代存工作,待参保单位和人员资格确认后,及时一次性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存财政专户,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7.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前已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进行养老金待遇核定,根据上级部门时间安排完成第一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1月1日-12月31日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⒈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施;
⒊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十一、组织保障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行业、分批次、分步骤协同推进。
(一)成立领导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鹿寨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邝 驱 县长
副组长:马耀洲 常务副县长
成 员:陈梦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琴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 宁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潘树旺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谢琼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刘世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建强 县民政局局长
韦先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永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及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要协调推进党群工青妇及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编制部门负责参保单位类别及人员编制情况审核;财政部门按现行人员经费保障体制做好资金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卫计部门负责落实符合计生政策的参保人员相关待遇问题;总工会部门负责落实获得国家劳模、自治区级劳模和市级劳模等荣誉的参保人员有关待遇发放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待遇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请示汇报。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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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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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办发〔2016〕5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0月11日
鹿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
按照桂政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关系转移、待遇发放、基金管理机制,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三、改革范围和对象
本方案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老人”待遇标准计发。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二)“新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中人”待遇标准计发。2014年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其2014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2014年10月1日后获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一次性奖励办法及标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相关职责部门另行制定。
(五)“新人”和“中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办理退休时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
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另行制定。
七、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
现阶段,我县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当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承担。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统筹范围内流动、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其转移接续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严格按照国发〔2015〕2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做好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衔接工作。试点衔接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月1日-6月30日
⒈开展前期准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落实机构和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调剂增加编制,适当充实工作人员。
3.合理预留资金财力。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在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合理预留资金财力,保障2016年改革资金需要用度,同时编制同级各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支出预算,保证改革过渡期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7月1日-10月31日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⒈开设银行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实行分账核算。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如遇上级部门有相关文件调整,执行上级文件。
2.根据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核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资格;
3.召开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
4.开展参保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5.开展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定等工作;
6.做好代扣代存养老保险费的归集管理。对2014年10月至改革实质性操作前代扣代存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各单位要按照本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的要求做好代扣代存工作,待参保单位和人员资格确认后,及时一次性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存财政专户,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7.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前已退休人员按“新老办法”对比进行养老金待遇核定,根据上级部门时间安排完成第一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1月1日-12月31日
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⒈研究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⒉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保费征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施;
⒊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十一、组织保障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行业、分批次、分步骤协同推进。
(一)成立领导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鹿寨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邝 驱 县长
副组长:马耀洲 常务副县长
成 员:陈梦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琴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吴素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 宁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潘树旺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廖庆红 县财政局局长
谢琼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刘世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建强 县民政局局长
韦先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永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及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工作;组织部门要协调推进党群工青妇及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编制部门负责参保单位类别及人员编制情况审核;财政部门按现行人员经费保障体制做好资金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卫计部门负责落实符合计生政策的参保人员相关待遇问题;总工会部门负责落实获得国家劳模、自治区级劳模和市级劳模等荣誉的参保人员有关待遇发放问题;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待遇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请示汇报。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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