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20〕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8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1日
鹿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城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工程及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性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用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指导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
第四条 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鹿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县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供水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和运行监督,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负责开展县域内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成本核算工作,配合物价主管部门完成定价工作,协调落实县级财政补助经费;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维护申请的审批及项目实施。
县发改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中央资金项目的申报、建设进度及资金的监管;负责乡镇集镇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及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价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县卫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抽检、巡检等服务工作,每半年提供一份全县水质抽检报告。
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五百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鹿寨供电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保障,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每一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保护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屯: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受益村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受益村屯应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运行中水费收支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要定期公示;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协会,落实管理人员,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具体为:
(一)负责水费核算,供水工程运行水费由受益村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二)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三)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本区域饮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四)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做好运行管理日志,定期巡查,确保饮水设施安全运行。规范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地保护措施,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六)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产区和生产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设备等构筑物的管理。
(七)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维修,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有害人身安全事故地发生,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八)配合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即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将其资产和经营权整体移交给受益村屯所属村民委经营管理。移交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村民委统一经营管理,受益村屯有使用权并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散式饮水工程管理
(一)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利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将其资产和经营权整体移交给用水户所属村民委经营管理。移交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村民委统一经营管理,用水户有使用权并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由用水户投资建设,政府给予补助的,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工程建成后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接受县、乡镇级统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经费
第九条 运行经费
(一)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乡镇集镇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千人以上农村饮水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县域内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成本核算工作并配合县物价主管部门完成定价工作。千人以下工程由各受益村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水价。
(二)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
(三)受益村屯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
(四)受益村屯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确认属于正常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实地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补贴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乡镇政府专户,再由各乡镇政府补贴到受益村屯。
第十条 维修养护经费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二)县级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的维修资金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落实,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的修复。
(三)各受益村屯的维修养护基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四)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程序:以各乡镇为主体提出申请,经县水利局确认属于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实地勘察、统计、汇总后,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县水利局要严格按照维修工程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项目实施要求和验收依据,由县水利局、各乡镇、受益村屯所在村民委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
(五)可通过购买服务将一定供水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服务交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工程日常监管、技术服务、非人为原因损坏部件的修复等。由县水利局负责纳入服务项目范围的确定及购买服务协议的签订,维护项目及维护内容的确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费用由县水利局、各乡镇、受益村屯所在村民委联合验收后予以结算,从县级财政安排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各乡镇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县水利局汇报,由县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实施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后,将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鹿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乡镇和县水利局、县卫健局、鹿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