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02]51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23 11:23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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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发[2002]5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发展我县经济,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吸引外来资金对农业产业的投入,避免土地权属纠纷,现将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开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的前提条件:
1、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
2、必须是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四、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者提出申请——了解核实土地权属情况——测绘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图——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开发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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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6-23 11:23 来源:鹿寨县信息办
 
鹿政发[2002]5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发展我县经济,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吸引外来资金对农业产业的投入,避免土地权属纠纷,现将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开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的前提条件:
1、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
2、必须是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
二、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土地承包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
四、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者提出申请——了解核实土地权属情况——测绘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图——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后——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协议书——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国土资源局备案。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开发 通知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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