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文 件
鹿农字〔2022〕25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为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印发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农产品生产环节,因种植、养殖生产环节,因种植、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省)、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区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局计财股、局办公室、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生态保护站、县畜牧工作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由股长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772-6813093。
(二)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部、省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负责与“鹿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沟通和联络。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完成鹿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股、室、的工作关系,明确任务,制定新闻信息报送,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并参与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股):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计财股:负责组织协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农业投入品行政执法。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参与开展对事故调查及技术鉴定。
县农业生态保护站: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负责农药使用监管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工作。参与对事故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畜牧工作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抽样,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二)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三)报告
全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2.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单位;
3.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4.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和上级农业部门。
2.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向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置,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
(六)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3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八)通报
由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当与县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1.通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2.通报范围:各乡镇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3.通报方式: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义传达文件或召开会议进行快速通报。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按照工作原则,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时,必须把握三种情况:
(一)分级响应。执行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响应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由县农业农村局响应。
(二)协调响应。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鹿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相一致,相补充。当发生涉及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事故级别相应启动预案;若县食安委未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时,则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执行响应。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响应,县农业农村局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四)启动响应程序。
1.确定事故级别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确定事故级别。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
2.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启动相应预案。局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乡镇的事故报告后,符合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级别时,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Ⅳ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及时实施统一的救援、救助。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五)处置程序
1.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事件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农产品及其投入品、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损毁相关证据,按照有关处置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调查。
事发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疑的农产品及其投入品、被污染的工具及设备、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必须立即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的调查组、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须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查处与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同时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
(六)指挥与协调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七)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1.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本县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2.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乡镇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三)总结报告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的工作效率。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报送,随时防范和应对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事故时,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我局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我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五)宣教培训
我局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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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为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印发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农产品生产环节,因种植、养殖生产环节,因种植、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农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省)、跨境或者跨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区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局计财股、局办公室、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生态保护站、县畜牧工作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由股长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772-6813093。
(二)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的处理;执行部、省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决定,落实相关措施;负责与“鹿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沟通和联络。
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4.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完成鹿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股、室、的工作关系,明确任务,制定新闻信息报送,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并参与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股):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计财股:负责组织协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农业投入品行政执法。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参与开展对事故调查及技术鉴定。
县农业生态保护站:依法开展植物检疫。负责农药使用监管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工作。参与对事故调查及相关技术鉴定。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畜牧工作站、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抽样,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
(二)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三)报告
全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四)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2.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牵头单位;
3.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4.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五)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和上级农业部门。
2.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向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置,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
(六)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3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八)通报
由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当与县有关监管部门之间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1.通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2.通报范围:各乡镇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3.通报方式: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义传达文件或召开会议进行快速通报。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按照工作原则,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时,必须把握三种情况:
(一)分级响应。执行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响应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一般(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由县农业农村局响应。
(二)协调响应。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鹿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相一致,相补充。当发生涉及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事故级别相应启动预案;若县食安委未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时,则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执行响应。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响应,县农业农村局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四)启动响应程序。
1.确定事故级别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确定事故级别。报告上一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
2.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启动相应预案。局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乡镇的事故报告后,符合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级别时,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1)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Ⅰ级、Ⅱ级和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响应。Ⅳ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及时实施统一的救援、救助。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五)处置程序
1.先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事件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农产品及其投入品、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损毁相关证据,按照有关处置方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调查。
事发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立即上报信息,并迅速组织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疑的农产品及其投入品、被污染的工具及设备、协助医疗救治等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扩大。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必须立即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的调查组、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须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查处与报告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局应急领导小组派出调查组和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同时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
(六)指挥与协调
当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七)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1.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本县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2.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局应急领导小组和各乡镇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与奖惩
县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三)总结报告
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系统和报告系统,充分实现与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的工作效率。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报送,随时防范和应对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事故时,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我局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我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五)宣教培训
我局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八、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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