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发〔2022〕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2 09:1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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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寨 县 农 业 农 村 


   件

鹿农202228

关于印发《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将《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812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812日印发

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1
(一)编制目的…………………………………………………………………………………1
(二)编制依据…………………………………………………………………………………1

(三)工作原则…………………………………………………………………………………1

(四)疫病确认…………………………………………………………………………………1
(五)疫情分级…………………………………………………………………………………1
(六)适用范围…………………………………………………………………………………2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一)组织机构…………………………………………………………………………………2
(二)职责分工…………………………………………………………………………………3
三、监测与预警…………………………………………………………………………….4
(一)监测……………………………………………………………………………………….4
(二)报告……………………………………………………………………………………….4
(三)预警……………………………………………………………………………………….5
(四)疫情发布…………………………………………………………………………………5
四、应急响应………………………………………………………………………………….5
(一)响应原则…………………………………………………………………………………5
(二)响应级别…………………………………………………………………………………5
(三)响应终止…………………………………………………………………………………7
五、后期处置………………………………………………………………………………….7
(一)监测评估…………………………………………………………………………………7
(二)恢复生产…………………………………………………………………………………7
(三)灾补偿…………………………………………………………………………………8

六、保障措施…………………………………………………………………………………8

(一)人力保障…………………………………………………………………………………8

(二)资金保障…………………………………………………………………………………8
(三)物资保障…………………………………………………………………………………8
(四)技术保障…………………………………………………………………………………9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鹿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
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建立以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为主,县、乡镇协同应对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2.
依法防控,快速反应。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防范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健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不断提高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处置水平。
(四)疫病确认

疑似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的,由市级或县级相关实验室确认,市级或县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级实验室确诊。疑似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级实验室确诊,省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五)疫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划分为三级。

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

一级疫情:疫病在2乡镇暴发流行,对同类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造成传染,并引起50%以上死亡的;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二级疫情:疫病在2个以上的乡镇呈暴发性流行,10日内造成疫发地7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种类大面积发病并造成死亡的;对邻区同一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生物可能造成传染,并引起严重死亡;农业农村部或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较大水生动物疫情。

三级疫情疫病在外(区)暴发流行,并与境内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2乡镇以上暴发性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在全市(区)范围内呈流行趋势;10日内造成疫发地8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种类大面积发病死亡的。农业农村部或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较大水生动物疫情。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业生产严重损失、水域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鹿寨县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
(一)组织机构
1.
人员组成

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员: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分管副站长、副主任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担任。
2.
专家组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预防、诊断的专

家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成员单位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疑似疫情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上报市、区一级相关部门,对水生动物疫情进行评估,确认疫情等级,提出启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报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较大(Ⅲ级)水生动物疫情控制方案和实施;指导和监督疫乡镇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疫情调查处置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疫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病现场调查、取样以及有关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等工作;参与评估疫情发展趋势、预测疫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协调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疫区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负责安排解决应急处置经费。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督查乡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现场调查、取样以及有关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等工作;参与评估疫情发展趋势、预测疫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协调县级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疫区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
3.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
(1)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由县、乡镇两级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市局有关处(室、站、所)专家参与;

(2)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
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建议;
(4)
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各乡镇应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计划实施监测,具体承担本级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二)报告

  从事水生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1.报告时限和程序
  乡镇有关部门接到突发性水生生物死亡事件或流行病暴发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为疑似疫病导致的,按下述程序报告:疑似三类疫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疑似一、二类疫病的,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处置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组长指示,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疫情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指导和协助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病报告后,应及时确认疫情并在
1小时内报告:
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Ⅱ级)以上疫情的认定;
 
农业农村局负责较大(Ⅲ级)疫情的认定,报市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局负责一般(Ⅳ级)疫情的认定,并报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2.报告内容
(1)
疫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养殖品种和来源,临床症状、疑似病原、发病面积、死亡率、已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疫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2)疫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名称、流行范围、发病时间、养殖品种和来源,发病面积、危害程度、经济损失、疫情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三)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水生生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水生生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级别的预警。
  (四)疫情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局将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区农业农村厅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响应。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水生动物疫情事发地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接到突发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级别

  
1.一般疫情(Ⅳ级)
  县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移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对染疫动物采取治疗、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2.较大疫情(Ⅲ级)响应
  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移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必要时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疫区所在乡镇有关部门按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3.重大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疫区所在地县、乡镇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厅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非疫情发生地区有关部门预警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对养殖环节的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渔民防护能力和意识。
  (三)响应终止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响应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认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再次暴发风险较小时,响应单位可终止应急响应。
  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决定并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监测评估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后,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当继续加强对原疫区的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追溯疫情发生原因,评估影响,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恢复生产

  根据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要求,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帮助疫区对养殖设施进行改造和恢复性建设,并依据有关规定恢复生产。疫病处理与后管理

1.疫病处理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按《关于印发<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渔养[2000]16号)办理,二类、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一类疫病处理。

病原是人鱼共患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鱼用饲料,原料应全部深埋;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

非人鱼共患病原、体表完整、外观正常的水生生物,经加工后可以作为食用;加工中的内脏、鳞片等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乱扔;加工洗涤和活体运输用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即消毒后方可排出。排水沟不能与养殖用水取水沟渠相通。

为避免反复感染,养殖场应停产1-2年;5年内不得重复养殖同一品种,第三年开始可从事其他品种养殖。停业期间应对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和养殖场周围进行定期、严格消毒。

2.后处

水生动物扑杀财政补贴水生动物重大疾病、突发性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为国家政府行为。为防止疾病的传播采取扑灭、停产措施的,国家应积极帮助恢复生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影响的养殖生产者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规。

责任追究制科学分析水生动物流行性疫病发生的原因,分清职责;对于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疫灾补偿
  对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水生动物、销毁的水生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养殖者造成的已经核实的经济损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人力保障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应立即参加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抽调临时工作人员时,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和优先保障。
  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县、乡镇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包括诊断、消毒、防护、捕捞、救生、运输、无害化处理、通讯等物资和设备。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四)技术保障
成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策略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并确保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突发水生动物疫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研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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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农发〔2022〕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09:1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鹿 寨 县 农 业 农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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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农202228

关于印发《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将《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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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812日印发

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1
(一)编制目的…………………………………………………………………………………1
(二)编制依据…………………………………………………………………………………1

(三)工作原则…………………………………………………………………………………1

(四)疫病确认…………………………………………………………………………………1
(五)疫情分级…………………………………………………………………………………1
(六)适用范围…………………………………………………………………………………2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一)组织机构…………………………………………………………………………………2
(二)职责分工…………………………………………………………………………………3
三、监测与预警…………………………………………………………………………….4
(一)监测……………………………………………………………………………………….4
(二)报告……………………………………………………………………………………….4
(三)预警……………………………………………………………………………………….5
(四)疫情发布…………………………………………………………………………………5
四、应急响应………………………………………………………………………………….5
(一)响应原则…………………………………………………………………………………5
(二)响应级别…………………………………………………………………………………5
(三)响应终止…………………………………………………………………………………7
五、后期处置………………………………………………………………………………….7
(一)监测评估…………………………………………………………………………………7
(二)恢复生产…………………………………………………………………………………7
(三)灾补偿…………………………………………………………………………………8

六、保障措施…………………………………………………………………………………8

(一)人力保障…………………………………………………………………………………8

(二)资金保障…………………………………………………………………………………8
(三)物资保障…………………………………………………………………………………8
(四)技术保障…………………………………………………………………………………9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鹿寨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生动物疫病对渔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鹿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
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建立以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为主,县、乡镇协同应对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
2.
依法防控,快速反应。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防范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健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不断提高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分析和处置水平。
(四)疫病确认

疑似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的,由市级或县级相关实验室确认,市级或县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级实验室确诊。疑似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的,应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级实验室确诊,省级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五)疫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划分为三级。

1.疫情分级

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发病、死亡的情况划分疫情等级。

一级疫情:疫病在2乡镇暴发流行,对同类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造成传染,并引起50%以上死亡的;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二级疫情:疫病在2个以上的乡镇呈暴发性流行,10日内造成疫发地7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种类大面积发病并造成死亡的;对邻区同一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生物可能造成传染,并引起严重死亡;农业农村部或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较大水生动物疫情。

三级疫情疫病在外(区)暴发流行,并与境内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2乡镇以上暴发性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在全市(区)范围内呈流行趋势;10日内造成疫发地8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种类大面积发病死亡的。农业农村部或区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较大水生动物疫情。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渔业生产严重损失、水域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鹿寨县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和水生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
(一)组织机构
1.
人员组成

长: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

员: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分管副站长、副主任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担任。
2.
专家组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预防、诊断的专

家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成员单位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疑似疫情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上报市、区一级相关部门,对水生动物疫情进行评估,确认疫情等级,提出启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报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较大(Ⅲ级)水生动物疫情控制方案和实施;指导和监督疫乡镇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疫情调查处置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疫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病现场调查、取样以及有关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等工作;参与评估疫情发展趋势、预测疫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协调市、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疫区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负责安排解决应急处置经费。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督查乡镇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现场调查、取样以及有关疫病的检测和诊断等工作;参与评估疫情发展趋势、预测疫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协调县级以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在疫区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服务。
3.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
(1)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由县、乡镇两级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市局有关处(室、站、所)专家参与;

(2)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
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处置技术方案提出建议;
(4)
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各乡镇应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按照计划实施监测,具体承担本级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二)报告

  从事水生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水生动物养殖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1.报告时限和程序
  乡镇有关部门接到突发性水生生物死亡事件或流行病暴发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为疑似疫病导致的,按下述程序报告:疑似三类疫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处置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疑似一、二类疫病的,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处置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水生动物疫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组长指示,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疫情现场调查和实验室初步诊断,指导和协助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病报告后,应及时确认疫情并在
1小时内报告:
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Ⅱ级)以上疫情的认定;
 
农业农村局负责较大(Ⅲ级)疫情的认定,报市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农村局负责一般(Ⅳ级)疫情的认定,并报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2.报告内容
(1)
疫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养殖品种和来源,临床症状、疑似病原、发病面积、死亡率、已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疫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2)疫情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疫病名称、流行范围、发病时间、养殖品种和来源,发病面积、危害程度、经济损失、疫情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联系人信息等。

 (三)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水生生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水生生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重大、较大、一般三个级别的预警。
  (四)疫情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局将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区农业农村厅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响应。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水生动物疫情事发地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接到突发动物疫情情况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级别

  
1.一般疫情(Ⅳ级)
  县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移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对染疫动物采取治疗、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2.较大疫情(Ⅲ级)响应
  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到位指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提出对疫区实施隔离、封锁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通告,并采取封锁、隔离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在疫区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路口、码头等地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禁止未经扑灭病原的污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移出疫区,疫区内养殖废水经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出,进出疫区车辆、船舶、用具、相关人员和其他物品需严格消毒,必要时对染疫动物采取扑杀、消毒、无害化等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疫情扩散。

  疫区所在乡镇有关部门按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3.重大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疫区所在地县、乡镇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厅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非疫情发生地区有关部门预警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的报告制度。
  
(4)开展对养殖环节的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渔民防护能力和意识。
  (三)响应终止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响应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认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再次暴发风险较小时,响应单位可终止应急响应。
  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决定并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监测评估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后,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当继续加强对原疫区的监测和调查评估工作,追溯疫情发生原因,评估影响,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恢复生产

  根据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要求,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帮助疫区对养殖设施进行改造和恢复性建设,并依据有关规定恢复生产。疫病处理与后管理

1.疫病处理

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按《关于印发<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渔养[2000]16号)办理,二类、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一类疫病处理。

病原是人鱼共患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鱼用饲料,原料应全部深埋;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

非人鱼共患病原、体表完整、外观正常的水生生物,经加工后可以作为食用;加工中的内脏、鳞片等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乱扔;加工洗涤和活体运输用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即消毒后方可排出。排水沟不能与养殖用水取水沟渠相通。

为避免反复感染,养殖场应停产1-2年;5年内不得重复养殖同一品种,第三年开始可从事其他品种养殖。停业期间应对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和养殖场周围进行定期、严格消毒。

2.后处

水生动物扑杀财政补贴水生动物重大疾病、突发性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为国家政府行为。为防止疾病的传播采取扑灭、停产措施的,国家应积极帮助恢复生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影响的养殖生产者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参照国家有关法规。

责任追究制科学分析水生动物流行性疫病发生的原因,分清职责;对于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疫灾补偿
  对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水生动物、销毁的水生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养殖者造成的已经核实的经济损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人力保障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人员,应立即参加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抽调临时工作人员时,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和优先保障。
  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资金,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实行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县、乡镇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包括诊断、消毒、防护、捕捞、救生、运输、无害化处理、通讯等物资和设备。根据防疫工作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辖区内进行统筹使用。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
(四)技术保障
成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策略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并确保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突发水生动物疫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研工作,提高处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进行培训,举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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