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资规执罚〔2021〕01064号

来源: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3 10:05   |  作者: 杜毅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6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12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黄冕镇黄冕村的集体土地修建黄冕村集体综合楼壹栋永久性建筑物经实地测量,你单位违法筑总占地面积0.318亩(合计211.85平方米),地类分别为旱地0.145亩(96.91平方米)、村庄0.173亩(114.94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0.145亩(96.91平方米)。建筑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对照柳州市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上建筑用地不符合柳州市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位以上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材料证明及提交的相关建设批复材料;2、询问笔录;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表;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现场勘测笔录及测量成果、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1617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规执听字[2021]01072号),并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318211.85平方米

2、期在15日内拆除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永久性建筑211.8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0元/㎡×96.91㎡=2907.3

4、对非法占用的除基本农田外土地1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元/㎡×114.94㎡=1149.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缴款通知单》到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电    话: 0772-6833133   

地    址:鹿寨县飞鹿大道29号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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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资规执罚〔2021〕01064号

来源: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06-23 10:05    |  作者: 杜毅

鹿寨县黄冕镇黄冕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6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12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黄冕镇黄冕村的集体土地修建黄冕村集体综合楼壹栋永久性建筑物经实地测量,你单位违法筑总占地面积0.318亩(合计211.85平方米),地类分别为旱地0.145亩(96.91平方米)、村庄0.173亩(114.94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0.145亩(96.91平方米)。建筑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经对照柳州市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上建筑用地不符合柳州市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位以上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材料证明及提交的相关建设批复材料;2、询问笔录;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表;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现场勘测笔录及测量成果、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1617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规执听字[2021]01072号),并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318211.85平方米

2、期在15日内拆除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永久性建筑211.8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0元/㎡×96.91㎡=2907.3

4、对非法占用的除基本农田外土地1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元/㎡×114.94㎡=1149.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缴款通知单》到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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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鹿寨县飞鹿大道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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