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资规执罚字〔2021〕第01029号)
当事人:江学想(耀德机制砂场)
地 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龙田村巴敢屯8号
江学想(耀德机制砂场):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 2016年8月5日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滩屯(脚板洲)土地,用作砂场,通过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经实地测量,该宗地实际占地面积为8606.74平方米。(合12.91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有建筑物约60平方米及制砂设施。目前《鹿寨县鹿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已过期,现处于过渡期,原我局出具的《关于鹿寨县德耀机制砂场合规性说明》不能作为批准依据。依据《鹿寨县城西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为绿地,不符合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证明及提交的相关建设批复材料;2、询问笔录;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表;4、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现场勘测笔录及测量成果、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规执告字[2021]01027号),并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俄滩屯(脚板洲)土地8606.74平方米;
2、限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约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占地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86067.40 元(8606.74平方米X10元/㎡ =86067.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缴纳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的时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