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鹿资源规执罚字〔2021〕第01074号)
湘鸿木业(李从坤):
经查,你于2020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鹿寨镇三道砖厂建设厂房的行为。经实地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为1466.74平方米(约2.2亩)。另查,该宗地依据《鹿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3年)》与《鹿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显示,地类为地类为采矿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的照片;3、证据保全等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鹿资源规执告字第〔2021〕第01077号)进行了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拟对你们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6.74平方米(2.2亩)土地;
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10元/㎡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元/㎡×1466.74㎡=14667.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缴款通知单》到鹿寨县汇一联大厦一楼缴费窗口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或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772-6833133
地 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9号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