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渔业)催〔2022〕7号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王志善(身份证号:450922********4036)、王昌醒(身份证号:450922********3972)、曾成良(身份证号:450922********3957):
你们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由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被退回,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现对你们进行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鹿农(渔业)催〔2022〕7号)。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鹿农(渔业)催〔2022〕7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向你们送达了鹿农(渔业)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日对你们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渔获物0.05公斤;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捌仟元整);三、没收电鱼设备1套〔包括电瓶逆变器一体机1个(力浮王牌)、电鱼杆2根〕。要求你们于2022年4月22日前到鹿寨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
由于你们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4月23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976;开户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缴清应缴罚没款人民币8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合计16000元整。逾期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