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鹿)应急罚〔2025〕1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8 15:10

  被处罚单位: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鹿新路县工业园区内邮政编码5456**  

  负责人谢*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7*******9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公司2#甲醛生产线二层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使用的仪表机柜配电间、空压机等没有标注“Ex”防爆标志,均为非防爆型,不符合《爆炸性环境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2021)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证实了你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鹿应急现记〔202523号)1现场勘验核查时拍摄的视频1份及现场照片1组、《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3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你公司2#甲醛生产线二层爆炸危险区域所安装、使用的安全设备没有“Ex”防爆标志,均为非防爆型的客观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1,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序号“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案发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和落实整改要求,现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圆整¥20000.00)的罚款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者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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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应急罚〔2025〕1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8 15:10   

  被处罚单位:鹿寨县普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鹿新路县工业园区内邮政编码5456**  

  负责人谢*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7*******9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公司2#甲醛生产线二层爆炸危险区域内安装、使用的仪表机柜配电间、空压机等没有标注“Ex”防爆标志,均为非防爆型,不符合《爆炸性环境 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1-2021)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证实了你公司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鹿应急现记〔202523号)1现场勘验核查时拍摄的视频1份及现场照片1组、《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3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你公司2#甲醛生产线二层爆炸危险区域所安装、使用的安全设备没有“Ex”防爆标志,均为非防爆型的客观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1,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序号“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案发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和落实整改要求,现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圆整¥20000.00)的罚款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者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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