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县千憬烟花爆竹经营部)

(鹿)应急罚〔2025〕5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8 16:10

被处罚单位:鹿寨县千憬烟花爆竹经营部                                       

址:鹿寨县平山镇平山社区碑头屯教育路旁邮政编码5456**  

负责人:*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87*******6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190箱/190千克。2025年4月3日,你经营部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290箱(件),超过了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核定储量的52%。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你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甘*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你经营部登记信息和负责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鹿应急现记〔2025〕25号)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1份以及照片1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客观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5,在法定期限内,你经营部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经营部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序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案发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决定你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的罚款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者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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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应急罚〔2025〕5号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8 16:10   

被处罚单位:鹿寨县千憬烟花爆竹经营部                                       

址:鹿寨县平山镇平山社区碑头屯教育路旁邮政编码5456**  

负责人:*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87*******6        


违法事实:现查明,你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核定储量为190箱/190千克。2025年4月3日,你经营部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290箱(件),超过了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核定储量的52%。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你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甘*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你经营部登记信息和负责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鹿应急现记〔2025〕25号)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1份以及照片1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你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的客观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5,在法定期限内,你经营部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你经营部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2序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案发后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决定你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的罚款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者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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