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6号万达华城2栋11-24
单位办公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1号毅德城7栋 107号
邮编:545007 法定代表人:刘东梅
2025年1月4日上午9时,在位于鹿寨县寨沙镇教化村的柳州杭萧矿业有限公司内,蒋*良驾驶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车装运黑石料后,停车遮盖遮尘网,被遮尘网刮落的石头砸中头部和身体,造成其本人受伤。
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1·4”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完整、准确录入驾驶员基础资料;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蒋*良不是本公司注册的驾驶员带来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广西)查询情况》,证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是从事普通货运的生产经营单位。
证据二:《车辆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证明车辆桂BV2792重型自卸车所有人为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并具有普通货运的资质。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4号)》《现场勘验图片》《鹿寨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鹿寨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以及执法人员对蒋*军、蒋*良、覃*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月4日蒋*良驾驶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伤。
证据四:《驾驶员档案》《驾驶员聘用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GPS运行平台记录》《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台账》《蒋*军驾驶证》,证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把只有C1准驾车型证件的蒋*军聘任为桂BV2792重型自卸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完整、准确录入驾驶员基础资料。
证据五:《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1号)》以及执法人员对蒋*军、蒋*良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未对蒋*军、蒋*良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证据六:《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1号)》《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货车隐患排查表》《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执法人员对戈*政、王*军、戈*新、蒋*军、蒋*良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蒋*良不是本公司注册的驾驶员带来的安全隐患。
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9号)。2025年7月28日,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书》,但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5年8月1日,我局对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辩陈述书》所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进行了复核。复核认定,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意见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采纳《申辩陈述书》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