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东梅)
鹿应急罚〔2025〕10号
被处罚人:刘东梅 性别:女 年龄:5*岁
身份证号:341125197********9
家庭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村**组***号
所在单位: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
单位职务: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注册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6号万达华城2栋11-24
单位办公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柳江大道1号毅德城7栋 107号
2025年1月4日上午9时,在位于鹿寨县寨沙镇教化村的柳州杭萧矿业有限公司内,蒋*良驾驶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车装运黑石料后,停车遮盖遮尘网,被遮尘网刮落的石头砸中头部和身体,造成其本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1·4”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东梅立案调查。
经查,刘东梅作为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蒋*良不是本公司注册的驾驶员带来的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花名册》《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广西)查询情况》《刘东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刘东梅,对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4号)》、《现场勘验图片》,《鹿寨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鹿寨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以及执法人员对蒋*军、蒋*良、覃*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月4日蒋*良驾驶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伤。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1号)》《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驶员档案》《驾驶员聘用书》《驾驶员安全责任书》《蒋*军驾驶证》、GPS运行平台记录,以及执法人员对蒋*军、蒋*良、戈*政、王*军、戈*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东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蒋*良不是本公司注册的驾驶员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四: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提供的《刘东梅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证明刘东梅上一年年年收入为陆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63451.00)。
刘东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刘东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刘东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10号)。2025年7月28日,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辩陈述书》,但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025年8月1日,我局对柳州市兴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辩陈述书》所提出的问题和诉求进行了复核。复核认定,我局拟作出的处罚意见责任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采纳《申辩陈述书》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拟处罚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东梅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40%(63451.00×40%=25380.40)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捌拾元肆角整(¥25380.4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