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5〕11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峃口镇新联村沿江路133号403室
邮编:325300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6
2025年4月12日10时许,在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工程桥梁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二是未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三是未完全按使用说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笼。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动合同书》,证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4-4工区桥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手册》,证明王*(死者)是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5号)》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张*、钟*洋、周*柱、贺*强、贺*定、李*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排和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
证据四:《专家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第4标段盖梁、柱系梁专项施工方案》《桥梁施工安全梯笼使用说明书》,证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使用说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笼。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因此,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11号),在法定期限内,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赔付到位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决定对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