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义)
鹿应急罚〔2025〕12号
被处罚人:张义 性别:男 年龄:4*岁
身份证号:33032819***********
家庭住址:浙江省文成县**镇**村
所在单位: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邮编:325300
单位职务: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峃口镇新联村沿江路133号403室
2025年4月12日10时许,在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工程桥梁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立案调查。
经查,张义作为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系统(广西)查询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张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义是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4-4工区桥梁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鹿应急勘〔2025〕5号)》《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张义、林*杰、钟*洋、周*柱、贺*强、贺*定、李*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4月12日,在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4-4工区桥梁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
证据三:《专家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张义、林*杰、钟*洋、周*柱、贺*强、贺*定、李*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义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
证据四:张义的《2024年个人年收入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义,上一年年收入为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
张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张义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鹿应急罚告〔2025〕12号),在法定期限内,张义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40%(99000.00×40%=39600.00)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玖仟陆佰元整(¥396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缴款通知书编号),开户银行: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