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朱小梅
居民身份证:452223********05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小梅
住所(住址等):广西鹿寨县黄冕镇幽兰村太平洲屯61号
2024年11月6日11时00分至2024年11月6日11时30分,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梁长鑫(20020521006)、陆秋群(200205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朱小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二十条第二项: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非法出版物进行登记保存,次日送样书到鹿寨县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11月6日对朱小梅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现场检查取证的照片1份;3、负责人朱小梅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4、调查询问笔录1份;5、鹿寨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鹿寨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鹿新出鉴[2024]3号1份。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以及出售该类型出版物收入凭证,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二十条第二项: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校园鬼故事》等1种19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